行政決定部門 |
行政職權類別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行政相對人 |
廣州市 醫療保障局 |
行政處罰1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承辦社會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
法人 |
行政處罰2 |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二)采取減少醫療服務數量、要求參保人員自購藥品或醫療用品等違規方式,降低參保人員應當享受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三)違反疾病診療常規、技術操作規程等,采取過度檢查、用藥、治療等違規方式,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四)將屬于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轉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 |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六條 |
法人 |
行政處罰3 |
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金;(二)使用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費用或套取現金;(三)將社會醫療保險結算信息系統提供給非定點機構使用;(四)違反社會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和標準使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按外配處方的藥品、劑量配藥,或者更換藥品;(五)其他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騙取社會醫療保險金或者造成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七條 |
法人 |
行政處罰4 |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冒用、偽造參保人員身份或者社會醫療保險有關憑證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二)偽造、變造票據或者有關證明材料,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三)將個人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出借給他人使用,或者通過有償轉讓診療憑證、結算單據,進行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四)變賣使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所得藥品或者醫用材料;(五)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支付非醫療費用或者套取個人賬戶中的現金;(六)以其他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 |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 |
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 |
行政處罰5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 |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 |
法人 |
行政處罰6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未履行社會醫療保險法定職責的;(二)違法使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三),不按規定審核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金額或者減免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四)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應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的;(五)不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社會醫療保險業務檔案,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醫療保險數據或者未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個人免費提供查詢服務的;(六)其他違反社會醫療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 |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
法人、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