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醫保發〔2020〕17號
各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相關單位:
推進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以下簡稱國家試點)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試點啟動以來,取得了積極進展和成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有關要求,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進一步降低群眾用藥負擔,保障臨床用藥需求,平穩做好國家試點執行期滿后續工作,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和《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廣州醫療機構藥品集團采購試行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8〕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國家試點采購結果執行期滿之后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機構范圍。廣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以及自愿參與的軍隊及武警駐穗醫療機構、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二)藥品范圍。執行國家試點及擴圍中選的25個通用名藥品。
二、采購周期和合同周期
采購周期與廣東省落實國家試點擴圍采購聯盟(以下簡稱省聯盟)執行國家試點擴圍周期同步。國家試點擴圍中選企業不超過2家的品種,采購周期原則上為1年;中選企業為3家的品種,采購周期原則上為2年。采購周期視實際情況可延長一年。
采購周期內采購合同每年一簽。2020年合同周期為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采購量約定
2020年合同周期(以下簡稱首年)約定采購量按以下規則確定:國家試點擴圍中選企業為1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50%;中選企業為2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60%;實際中選企業為3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70%。
次年約定采購量按該采購品種(指定規格)首年折算量的一定比例確定:國家試點擴圍中選企業為1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折算量的50%;中選企業為2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折算量的60%;中選企業為3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折算量的70%。次年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品種首年約定采購量。首年折算量是指根據首年合同月數和實際采購量,換算為12個月的采購量。
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在廣州平臺報送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
四、采購方式
醫保經辦機構按以下規則與相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協商確定采購方式和價格:
(一)對承諾能夠按國家試點擴圍中選價格(供應地區選擇省聯盟)在我市供應,且保證供應量及藥品質量的國家試點擴圍中選藥品(供應地區選擇省聯盟)和國家試點中選藥品,取前述價格為掛網價格。醫療機構按照約定采購量,自主與其簽訂帶量采購合同。
如國家試點中選藥品和選擇供應省聯盟的國家試點擴圍中選藥品同時無法滿足前述要求,則與符合國家試點擴圍《聯盟地區藥品集中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編號:GY-YD2019-1)替補原則的其他中選藥品供應企業協商約定。
不能承諾滿足前述要求的國家試點擴圍中選藥品(供應地區選擇省聯盟)或國家試點中選藥品,以省、廣州、深圳三個藥品交易平臺價格最低值(國家試點以及國家試點擴圍中選價格除外)限價掛網。
(二)與前述品種同通用名、劑型的其他藥品,按照省聯盟采購價格限價掛網。
五、相關藥品的采購和使用
在滿足臨床用藥需求下,醫療機構優先使用帶量采購品種。廣州平臺定期提醒各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情況。
在完成約定采購量前,醫療機構按不低于約定采購量計算比例下單采購帶量采購品種。采購周期內,約定采購量以外的剩余用量,醫療機構可按照廣州醫療機構藥品集團采購有關規定,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完成約定采購量之后繼續采購或新簽訂帶量采購合同的醫藥機構,仍按約定采購量的價格采購,各相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須及時保障供應。
對于納入試點擴圍的25個通用名藥品,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在確保供應的情況下,藥品集中采購中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
六、合同簽訂及配送
廣州平臺組織醫療機構、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按帶量采購價格簽訂帶量采購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藥品生產企業是保障質量和供應第一負責人,要嚴格質量管理,自主選定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的經營企業配送藥品,并按照采購合同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確保藥品及時、保質保量配送到醫療機構特別是偏遠地區的醫療機構。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現質量和供應問題的帶量采購品種生產企業應承擔藥品替換產生的額外費用,否則將被視為失信行為,相關失信企業所有產品兩年內不得參加我市范圍內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
七、藥款結算
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
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基礎上,醫保經辦機構按照不低于帶量采購金額的30%提前預付醫療機構,在完成約定采購量后,應結合帶量采購品種實際采購量繼續予以預付。
醫療機構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保證及時回款。各相關部門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將醫療機構回款情況和醫保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醫療機構等級評審掛鉤。
八、配套措施
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參保人和醫保基金按比例分擔,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參保人自付。
對合理使用帶量采購品種、履行采購合同、完成集中采購藥品用量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因集中采購品種藥品費用下降而降低總額控制指標、相關病種分值以及定額支付標準。因使用帶量采購品種而形成的結余費用全部留給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規范使用帶量采購品種減少醫保基金支出,形成醫療服務收支結余,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于人員薪酬支出。
九、監督執行
醫療機構要暢通藥品入院渠道,及時將相關藥品納入醫院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根據帶量采購合同約定,在合同期內完成合同用量和約定的采購比例要求。
各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將帶量采購品種使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醫院用藥品種規格數量等為由限制使用。因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無貨而導致醫療機構無法完成約定采購量的情形不納入考核范圍。
各部門按職能分工,監督醫療機構落實約定采購量和使用中選產品,如發現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的采購比例較歷史同期明顯下降或同類替代品種采購比例大幅升高等規避執行帶量采購政策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對不按規定采購、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在醫保總額指標、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醫保定點資格、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懲戒。
對不按規定使用帶量采購品種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相應條款嚴肅處理。加強藥師在處方調劑審核中的作用,促進優先選用帶量采購品種。
對涉及用藥調整的情況,要強化臨床風險評估,制定應對預案,做好物資準備和窗口引導以及用藥情況監測和應急處置,保障用藥安全。
十、部門分工
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做好本通知的統籌實施;完善醫保相關配套政策,做好醫保支付、結算和總額預算管理等工作。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落實中選藥品使用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加強對醫療機構負責人和醫務人員的培訓教育,監測預警藥品短缺,指導公立醫院改革等。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實施本地區藥品零售經營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加強檢查和產品抽驗,保障藥品質量安全。
市、區財政部門按職責指導協助做好醫保周轉金撥付和醫療機構藥款結算支付工作。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完善公立醫療機構人員薪酬待遇措施。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職責做好集中采購藥品采購交易服務和廣州平臺建設維護工作。
十一、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通知未涉及的內容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此通知。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