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醫保發〔2025〕8號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醫療保障數據定點醫療機構定向發布制度的通知
各定點醫療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醫療保障數據定點醫療機構定向發布管理,提升醫保工作透明度,我局制定《廣州市醫療保障數據定點醫療機構定向發布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
廣州市醫療保障數據定點醫療機構定向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保障數據定點醫療機構定向發布管理,提升醫保工作透明度,促進醫保部門與定點醫療機構信息互通、改革協同,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建立醫保數據工作組更好賦能醫療機構發展的通知》(醫保辦函〔2025〕5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按病種分值付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4〕11號)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通過向定點醫療機構定向發布醫療保障數據(簡稱醫保數據),進一步提高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基金使用預期,合理配置資源,增進改革協同;進一步落實基金支出預算,加強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維護基金安全;進一步賦能定點醫療機構精細化管理,規范服務行為,防止由于不合理行為導致基金跑冒滴漏。
第三條 組建醫保數據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醫保數據定向發布具體實施工作。工作組由醫療保障部門醫藥管理、規劃財務、醫保經辦、數據管理等相關工作同志和定點醫療機構代表、醫療保障專家等成員共同組成。
第四條 工作組下設行政管理組和專家組,醫療保障部門相關工作同志作為行政管理組成員,定點醫療機構代表、醫療保障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
第五條 行政管理組職責如下:
(一)具體組織醫保數據發布工作;
(二)評估醫保數據發布建議;
(三)組織提取醫保數據;
(四)組織做好數據分析、培訓等工作。
第六條 專家組職責如下:
(一)提出醫保數據發布建議;
(二)審核年度數據分析報告;
(三)宣傳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成效,收集醫療機構對于數據分析、醫保基金結算、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四)協助做好數據分析、培訓等工作。
第七條 工作組實行召集人負責制,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分管醫藥管理工作的領導擔任召集人。行政管理組、專家組各設1名組長。
第八條 工作組召集人負責指導工作組開展工作,定期召集會議,共同商討研究數據發布與應用。
行政管理組組長負責組織成員評估醫保數據發布建議,組織做好數據提取、分析、培訓等工作。
專家組組長負責組織成員研究公布的醫保數據項目,組織審核年度數據分析報告,收集匯總成員的意見建議。
第九條 專家組成員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及在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推薦產生。專家組成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醫療保險工作,具備相應數據分析能力;
(二)定點醫療機構代表主要為醫療機構的院領導或醫保、財務等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過國家醫保局研究課題或發表醫保相關學術文章的優先;
(三)醫療保障專家需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滿5年,在衛生管理、醫學統計、大數據分析相關專業領域社會公信力高,在相關行業協會中有影響力,承擔過國家醫保局研究課題的優先;
(四)具有高度責任心,能夠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能按時參加工作組會議并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定點醫療機構及在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推薦專家組成員。優先從醫保醫藥服務評價結果較好的定點醫療機構中推薦成員。
定點醫療機構代表需覆蓋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人數不少于8人。
第十一條 建立醫保數據發布審核機制,專家組提出數據指標及發布頻次等建議,行政管理組組織評估并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渠道予以發布。
發布的醫保數據主要包括醫保基金收支、醫療費用結算、按病種分值付費、醫療機構服務質量和效率等數據。對發布的數據指標實行清單管理,2025年數據發布清單見附件。根據工作組建議和業務實際,動態更新數據發布清單。
第十二條 建立醫保數據定期發布機制,綜合考慮數據產生的時效性、準確性等因素,分別采取月告知、季公布、年通報等方式,向定點醫療機構定向發布。
建立完善醫保數據發布渠道,發揮好DIP模塊查詢統計、數據反饋等功能,月度、季度數據通過兩定協同平臺等方式發布,年度數據通過召開數據通報會等方式發布。
第十三條 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反饋數據僅作為內部工作使用,嚴格管理知悉范圍,未經允許不得公開或通過微信、上網等方式傳播。自行公開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人員和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工作組成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不得以成員身份或者履行成員職責為由從事與工作組無關的活動;
(二)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底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假借工作組名義以權尋租、利益輸送等;
(三)秉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切實履行職責,對數據分析和公開內容如實做好宣傳解釋,幫助醫療機構理解醫保政策,引導合理預期;
(四)嚴格執行保密工作規定,嚴格管理數據知悉范圍,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名義以任何形式對外公開數據。
第十五條 工作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調出名單,并告知本人及推薦單位:
(一)違反第十四條情形其中之一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的,違反治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以及有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因工作調整、健康問題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參加工作組會議的;
(五)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的。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醫保數據發布清單(2025)
備注:根據國家、省要求及本市實際情況,確定數據公開頻次,逐步發布上述數據指標。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