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醫保發〔2024〕32號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轉發實施廣東省2025年“雙通道”和單獨支付藥品范圍的通知
各定點醫療機構、“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2025年“雙通道”和單獨支付藥品范圍的通知》(粵醫保函〔2024〕317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本市“雙通道”和單獨支付范圍按照《2025年廣東省“雙通道”和單獨支付范圍藥品范圍》執行,并根據省醫保局調整情況動態更新。
二、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在2025年2月底前召開藥事會,根據《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5年版)》及時調整本機構用藥目錄和外配目錄,充分考慮國家談判藥品的臨床應用,對國家談判藥品做到“應配盡配”。優先將按規定在定點零售藥店不得銷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肽類激素等國家談判藥品,納入本機構用藥目錄。充分考慮患者用藥延續性和待遇穩定性,對國家談判藥品協議期結束轉為常規乙類的藥品,定點醫療機構應繼續將其納入本機構藥品用藥目錄和外配目錄。
三、各“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要及時配備“雙通道”藥品,確保“雙通道”藥品的供應。
專此通知。
附件: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2025年“雙通道”和單獨支付藥品范圍的通知(粵醫保函〔2024〕317號)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粵醫保函〔2024〕317號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2025年“雙通道”和單獨支付藥品范圍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粵醫保發〔2021〕40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醫保藥品單獨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粵醫保發〔2023〕24號)、《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5年版)》(粵醫保發〔2024〕32號)等文件規定,我局對“雙通道”和單獨支付藥品范圍進行更新,形成了《2025年廣東省“雙通道”和單獨支付藥品范圍》。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2024年廣東省“雙通道”和單獨支付藥品范圍》(粵醫保函〔2023〕266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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