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地區各相關醫療機構:
現將《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布“高強度超聲聚焦刀治療”等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粵醫保發〔2024〕29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布“藥物基因多態性檢測”等轉歸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粵醫保發〔2024〕30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粵醫保函〔2024〕275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粵醫保函〔2024〕281號)轉發你們,于2024年12月30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市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處反映。
附件:
1.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布“高強度超聲聚焦刀治療”等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
2.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布“藥物基因多態性檢測”等轉歸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
3.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4.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1:
粵醫保發〔2024〕29號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布“高強度超聲聚焦刀治療”等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16號)和《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粵醫保規〔2024〕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施情況,現公布“高強度超聲聚焦刀治療”等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布“高強度超聲聚焦刀治療”等11項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及價格(見附件1)。對項目的名稱、內涵、計價單位和說明等要素進行完善以及對部分子項目的擴展,其中將“270700004S 組織切片基因檢測”及其子項目優化整合成“270700008S 組織樣本基因檢測”。
二、公布“常規藥敏定性試驗”等30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價格(見附件2)。
請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按規定做好政策落實工作,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項目執行的指導和監督,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省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處反映。
本通知公布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為全省最高限價,請各地市于2024年12月30日前公布具體價格并執行。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2:
粵醫保發〔2024〕30號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布“藥物基因多態性檢測”等轉歸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16號)和《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粵醫保規〔2024〕2號)等文件精神,現公布“藥物基因多態性檢測”等轉歸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藥物基因多態性檢測”等56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納入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詳見附件1)。
二、將“葡萄糖-6-磷酸脫氫酶基因突變檢測”等12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納入市場調節價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詳見附件2)。
三、停用“營養風險篩查”等161項廣東省原試行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詳見附件3)。
請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按規定做好政策落實工作,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項目執行的指導和監督,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省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處反映。
本通知公布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為全省最高限價,請各地市于2024年12月30日前公布具體價格并執行。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3
粵醫保函〔2024〕275號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根據國家醫保局《關于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醫保價采函〔2024〕242號)精神,為推動檢查檢驗類項目合理下調價格,減輕人民群眾看病就醫負擔,推進地區間醫療服務價格水平相對均衡,現就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第二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價格調整
按照治理目標要求,調整我省糖類抗原測定、癌胚抗原測定、甲胎蛋白測定、細胞角蛋白19片段測定、胃泌素釋放肽前體測定、神經元特異性烯醇化酶測定、鱗狀細胞癌相關抗原測定、總前列腺特異性抗原測定、游離前列腺特異性抗原測定、復合前列腺特異性抗原測定等10項檢驗類醫療服務項目及其子項目最高限價。各地在不高于省最高限價范圍內公布具體價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現行價格水平低于省最高限價的,暫不上調價格,價格水平確實偏低的,可在后續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中參考最高限價適當調整。
二、治理要求
請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按規定做好政策落實工作,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項目和價格執行的指導監督。密切關注治理后項目服務量和總費用變化情況,防范同類可替代項目服務量激增,防止設備耗材迭代后以申報新增項目等形式變相回潮。
三、執行時間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應在2024年12月30日前公布并執行“糖類抗原測定”等10項檢驗類項目及其子項目具體價格,此前價格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處反映。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4
粵醫保函〔2024〕281號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根據國家醫保局《關于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醫保價采函〔2024〕248號)精神,為規范給藥裝置置入術等相關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推進地區間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水平相對均衡,減輕人民群眾看病就醫負擔,現就開展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第三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價格調整
按照治理目標要求,調整我省鎮痛泵體內置入術、植入式給藥裝置置入術、化療泵置入術和取出術、調整術等相關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價格,制定我省最高限價(詳見附件)。各地在不高于省最高限價范圍內公布具體價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同一地區不同等級醫療機構之間價格保持相對協同。現行價格水平低于省最高限價的,暫不調整價格,價格水平確實偏低的,可在后續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中參考最高限價適當調整。
二、治理要求
請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按規定做好政策落實工作,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項目和價格執行的指導監督。密切關注治理后項目服務量和總費用變化情況,防范同類可替代項目服務量激增,防止設備耗材迭代后以申報新增項目等形式變相回潮。
三、執行時間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應在2024年12月30日前公布并執行鎮痛泵體內置入術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及其子項目具體價格,此前價格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處反映。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