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什么要修訂本市城鄉居民醫保政策?修訂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廣州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體系,保障參保群眾基本醫療保障權益,2017年12月底修訂出臺了《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
24號文將于今年底到期,為持續做好廣大參保群眾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確保政策延續性和穩定性,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須進行到期修訂。
本次修訂原則主要是基本延續現有籌資待遇政策規定,落實最新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要求,優化完善部分經辦管理規定等。
二、本次修訂后,參保群眾籌資政策有何變化?
現行城鄉居民醫保繳費基數、費率以及繳費分擔比例,較好均衡了個人和政府繳費責任,實現了“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醫保基金管理目標。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粵醫保發〔2021〕35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現有繳費基數、費率以及繳費分擔比例。即每一城鄉居民醫保年度以本市上上年度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算術平均數為繳費基數,費率為2.42%。在校學生的個人繳費率為0.73%,財政補助標準費率為1.69%;其他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率為0.97%、財政補助標準費率為1.45%。
據計算,2022年在校學生個人繳費標準為363元,其他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為483元。
三、本次修訂后,參保群眾待遇政策有何變化?
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現行待遇政策較好體現了基本醫療保險權責義務對等的要求,在保障參保群眾基本醫療權益,減輕參保群眾醫療費用負擔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要求,本次修訂主要提升了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的普通門診報銷比例(對其直接到選定的其他醫療機構和指定專科醫療機構進行普通門診就醫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由40%提高至50%,按規定轉診后的門診報銷比例由50%提高至55%),其他待遇政策未做調整。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住院、指定單病種、門診特定病種、普通門診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以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按以下待遇政策執行。
(一)住院待遇
1.起付標準
※在定點醫療機構長期住院,連續住院每90天支付1次起付標準費用;結核病參保人,連續住院每180天支付1次起付標準費用。
※精神病參保人在精神病專科醫療機構(院區)住院治療,不需支付起付標準費用。
2. 共付段基金支付比例
※參保人員每次住院納入基本醫療費用計算的檢驗檢查費用,按醫療機構級別設置最高支付限額,一級醫療機構50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1500元。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專科醫療機構或指定綜合性醫療機構精神病專區住院治療的,不設檢驗檢查費用最高支付限額。
(二)普通門診待遇
(三)門診特定病種待遇
1.病種范圍:67種,其中一類門診特定病種27種,二類門診特定病種40種。
2.待遇標準
(1)一類門診特定病種:基層醫療機構85%,其他醫療機構65%的標準支付,統籌基金月度最高支付限額50元,最多選擇其中3個病種享受待遇。
(2)二類門診特定病種:按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部分病種設定統籌基金月(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標準。
(四)生育待遇
按照國家和省生育保險醫療費支付的項目和目錄范圍及城鄉居民醫保住院標準執行。
產前門診檢查相關醫療費用,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按50%的標準支付,統籌基金支付每人每孕次300元。
四、本次修訂后,有哪些新的經辦管理政策?
一是明確跨年度參保登記的新生兒,只選擇繳交一個居民醫保年度的醫保待遇規定。新出生嬰兒在出生之日后90天內參保并繳納了當年度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新出生嬰兒從出生到辦理參保登記時跨兩個城鄉居民醫保年度的,足額繳納兩個年度的社會醫療保險費后,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相應的2個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只繳納出生次年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開始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同時,還將積極探索推進新出生嬰兒預參保繳費工作。
二是增加春季新入學學生參保規定。未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春季新入學學生,在入學當年6月30日前足額繳納當年度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從入學之日起開始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三是落實國家要求,整合本市城鄉居民醫保適應人群政策。將已在實施執行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廣東省人才優粵卡持卡人未就業配偶及子女可參加本市居民醫保這些政策整合進《辦法》。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證持有人的未就業配偶及子女、持有永久居留證外國人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