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什么要制定國家集中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
2018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選擇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11個城市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主要內容是以試點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年度用藥總量的一定比例進行帶量采購,量價掛鉤,以量換價。醫療機構按照中選價格與生產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優先使用中選藥品。
2019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印發實施,要求探索試點城市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協同,制定國家集中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相關配套政策措施。2019年2月,《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發〔2019〕18號)印發實施,明確了醫保支付標準的制定規則。為做好國家組織集中采購藥品試點工作,我局按照國家相關工作要求,制定了《廣州市醫療保障局關于明確國家組織集中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穗醫保規字〔2019〕2號)。
二、哪些藥品需要執行國家組織集中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
根據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國家組織集中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適用于國家采購品種同一通用名同一歸類劑型下的所有藥品。
本次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共有25個品種、32個規格,按歸類劑型劃分分別是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釋劑型、瑞舒伐他汀口服常釋劑型、氯吡格雷口服常釋劑型、厄貝沙坦口服常釋劑型、氨氯地平口服常釋劑型、恩替卡韋口服常釋劑型、艾司西酞普蘭口服常釋劑型、帕羅西汀口服常釋劑型、奧氮平口服常釋劑型、頭孢呋辛酯(頭孢呋辛)口服常釋劑型、利培酮口服常釋劑型、吉非替尼口服常釋劑型、福辛普利口服常釋劑型、厄貝沙坦氫氯噻嗪口服常釋劑型、賴諾普利口服常釋劑型、替諾福韋二吡呋酯口服常釋劑型、氯沙坦口服常釋劑型、依那普利口服常釋劑型、左乙拉西坦口服常釋劑型、伊馬替尼口服常釋劑型、孟魯司特口服常釋劑型、蒙脫石口服散劑、培美曲塞注射劑、氟比洛芬酯注射劑、右美托咪定注射劑。
三、國家對集中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有哪些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規定:探索試點城市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協同。對于集中采購的藥品,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以集中采購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藥品價格與中選藥品集中采購價格差異較大,可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2-3年內調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藥品,按實際價格支付。在保障質量和供應的基礎上,引導醫療機構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藥習慣。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發〔2019〕18號)規定,原則上按如下規則調整:(一)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為中選價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價格下調不低于30%為支付標準,并在2020年或2021年調整到以中選藥品價格為支付標準。鼓勵非中選企業主動降價,向支付標準趨同。各試點城市也可在綜合考慮本地實際的基礎上探索通過調整個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導患者使用中選品種。(二)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在中選價格和中選價格2倍以內(含2倍)的,原則上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三)低于中選價格的,以實際價格為支付標準。同一通用名下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不設置過渡期,2019年支付標準不高于中選藥品價格。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關于明確國家組織集中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穗醫保規字〔2019〕2號)按照國家的文件規定制定。
四、國家集中采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實施后對參保人有哪些影響?
通過國家集中帶量采購,25個中選藥品價格平均降幅52%。以阿托伐他汀鈣片(20mg)為例,該品種國家集中采購的中選價格為0.94元/片,而同品種原研藥2018年底廣州地區醫療機構的采購價為7.7元/片,超出中選價格的2倍以上,其醫保支付標準為7.7元/片×70%=5.39元/片。如參保人使用阿托伐他汀鈣片的中選藥品,個人負擔將明顯降低;如參保人使用該品種原研藥,超過5.39元/片的藥品費用需由參保人自行承擔,醫保支付標準以內的部分按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政策報銷。
阿托伐他汀鈣片的中選藥品為通過國家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即與被仿制藥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劑型和給藥途徑、治療作用的藥品),其療效同樣可以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