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做好《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的政策解讀工作,根據《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獎勵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解讀內容
(一)《獎勵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印發了規范性文件《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通過獎勵政策的激勵、引導,各旅行社開展來穗旅游境內和境外業務的水平在2018年和2019年得到明顯提升,來穗游客連續兩年大幅上升。《獎勵辦法》對鼓勵旅游企業引客入穗、助力旅游企業抗擊疫情、推動廣州旅游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0年暴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對包括廣州旅游業在內的世界旅游業造成了傷筋動骨的沖擊。《獎勵辦法》持續實施,發揮了穩定器、壓艙石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一批骨干旅游企業的資金壓力。隨著疫情防控政策的優化,當前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正在逐步恢復和發展,多地口岸正式恢復通關,暫停三年的跨境旅游重啟,國內各地景區、餐館和游樂場所也出現了久違的人頭攢動,與之相伴的是機票、酒店搜索量和預訂量的飆升,業界對中國旅游恢復與發展滿懷信心、充滿期盼。
現《獎勵辦法》已于2023年5月18日到期。為貫徹落實省、市高質量發展大會精神,進一步鼓勵旅游企業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及時修復疫情對廣州旅游業的巨大損傷,推動廣州旅游業高質量發展,加快世界級旅游目的地建設進程,我局在充分研究和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結合當前廣州旅游業的實際,對《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調整了獎勵門檻,提高了獎勵標準,優化了獎勵流程,強化了申報監管,加大了對旅游企業開展引客入穗的支持力度,強化了旅游對促進我市消費的拉動作用。
(二)《獎勵辦法》的主要修訂依據有哪些?
答:主要修訂依據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國家和本省法規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廣東省文化和旅游發展“十四五”規劃》等。
二是廣州市政策法規文件。如《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意見》(穗府函〔2017〕79號)、《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文化和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9號)。
三是國內代表性省市的獎勵政策。本次對《獎勵辦法》的修訂,還進行了橫向比較,參考了一線城市的旅游獎勵相關政策與辦法,借鑒了國內旅游發達省市的旅游獎勵相關政策與辦法,對比了優秀旅游城市和廣州鄰近城市的旅游獎勵相關政策與辦法。綜合參考其獎勵辦法的獎勵原則、指導思想和獎勵標準。主要對比參考了四類省市的相關政策,第一類是與廣州同為一線城市的北京和上海的政策,第二類是旅游發達省市云南和杭州的政策,第三類是國家優秀旅游城市襄陽市和泉州市的政策,第四類是廣州鄰近城市深圳、佛山的旅游獎勵政策。
四是修訂調研反饋的意見。通過對廣州30家旅游企業的線下調研和70家旅游企業的線上調查,各旅游企業對《獎勵辦法》中的條文提出的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五是相關部門、旅行社、行業協會、社會公眾及專家的意見建議。2023年2月至3月,我局通過發函、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了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各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廣州地區旅行社行業協會及各旅行社的意見建議,并于2023年3月7日至4月7日在我局官網上公開《獎勵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山大學、廣州大學單位的專家學者也對《獎勵辦法》的修訂完善提出了具有學術性、理論性和規范性的修訂意見和寶貴建議。
(三)修訂后《獎勵辦法》的適用范圍?
答:依法設立、經營的旅行社企業法人及外地旅行社駐廣州分社開展以下包價旅游經營活動之一的,可以申報來穗旅游獎勵:
(一)組織接待外國游客來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記民宿1晚以上(含本數,下同)的。
(二)組織接待國內(含港澳臺,下同)游客來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記民宿1晚以上,且年度內總人次達到1000以上的。
(三)組織接待游客開展“廣州一日游”,旅游行程含1個收費類的A級旅游景區,或者1個革命文物類紅色景區,年度內總人次達到3000以上的。
(四)以包郵輪到廣州港口停靠的形式組織接待國內外游客來穗旅游,并安排郵輪乘客(每艘500人以上)上岸旅游,行程含1個收費類的A級旅游景區,或者1個革命文物類紅色景區。
(五)以包機直航廣州的形式組織接待國內外游客(每架100人以上)來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記民宿1晚以上,行程含1個收費類的A級旅游景區,或者1個革命文物類紅色景區。
(六)以包專列抵達廣州的形式組織接待國內外游客(每趟300人以上)來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記民宿1晚以上,行程含1個收費類的A級旅游景區,或者1個革命文物類紅色景區。
(四)修訂后的《獎勵辦法》對獎勵門檻有哪些調整?
答:獎勵門檻的調整情況如下:
1.獎勵門檻加寬的情況
將組織游客來穗旅游的入住范圍擴大至已登記民宿。見《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五)(六)款。
2.獎勵門檻降低的情況
組織接待國內(含港澳臺,下同)游客來穗旅游的獎勵門檻從年度總人次3000人次調整為年度總人次1000人次,入住廣州市酒店1晚以上數量門檻保持不變。見《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3.獎勵門檻傾斜的情況
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行程的要求,由“行程含1個A級收費景區,或者1個A級免費景區和1個收費景區”調整為“行程含1個收費類的A級旅游景區,或者1個革命文物類紅色景區”。唱響主旋律,扛好紅色旗,強化旅游活動的文化教育功能。見《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三)(四)(五)(六)款。
4.獎勵門檻提高的情況
組織接待游客開展“廣州一日游”的獎勵門檻從年度總人次1000人次調整為年度總人次3000 人次,見《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五)修訂后的《獎勵辦法》在哪些方面提高了獎勵標準?
答:獎勵標準的提高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組織接待外國游客來穗旅游的,獎勵標準從“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過2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過30元,每人次超過3晚的按3晚計算”提高到“第一晚不超過4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過60元,每人次超過三晚的按3晚計算”,見《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款。
二是組織接待國內游客來穗旅游的,獎勵標準從“第一晚不超過15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過2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每人次超過三晚的按3晚計算”提高到“第一晚不超過2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過3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每人次超過三晚的按3晚計算”,見《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
三是組織接待“廣州一日游”的,獎勵標準從“按每人次不超過1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提高到“按每人次不超過15元的標準給予獎勵”,見《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三)款。
(六)修訂后的《獎勵辦法》對申報流程進行了哪些優化?
答:對申報流程的優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時間: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對本年度獎勵申報的核實確認。
2、簡化了申報獎勵提交的基礎材料:簡化后,《獎勵辦法》對旅行社企業申報來穗旅游獎勵的,明確應當提交以下2項基礎材料:
(一)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二)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申報表。
3.整合了《獎勵辦法》的有關條文:經優化、整合、變更后,《獎勵辦法》由二十五條精減為二十條,內容更簡捷,表述更流暢,更易于理解和高效實施。
(1)對《獎勵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內容進行整合并變更為第九條,整合后的條文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每年下發申報獎勵的書面通知,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應當對本年度內相關數據進行統計,于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報。逾期申報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2)《獎勵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并整合后變更為第十八條。整合后的條文為: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經審計并符合獎勵條件的申報單位名單公示在官網上,公示期不少于5個自然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在公示期內對被公示的申報單位及其獎勵金額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經公示無異議的或雖有異議但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程序支付獎勵資金。對異議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復核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和申報單位。
(3)第二十五條修改后變更為第二十條。修改后的條文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修訂后的《獎勵辦法》在哪些方面強化了對申報工作的監管?
答:強化申報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在不予獎勵的條件中,將對申報單位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等政府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時間,由“本年度”修改為“最近兩年”;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等級,由“重大”修改為“較大以上”。
二是引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作為申報單位在獎勵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依據,更加有力地保障了財政資金規范、有效地發揮作用。
二、解讀路徑和時間
本《獎勵辦法》經批準后,在廣州市政府和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門戶網站對外公布解讀材料。
三、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解釋部門為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