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不動產登記辦法》(下稱《登記辦法》)于2022年3月1日實施,不動產登記業務的辦理情形具體發生了哪些變化?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外文申請材料的中文譯本,無須公證。
《登記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外文申請材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對外文申請材料及其中文譯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根據《登記辦法》的上述規定,從2022年3月1日起,申請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時,身份證明或委托書使用外文書寫的,仍需提交中文譯本,提交的中文譯本無須公證,但申請人必須對中文譯本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不動產贈與、析產及轉移登記,須雙方共同申請辦理。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2.《登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可以按照約定共同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商品房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或者未依預購人委托代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從2022年3月1日起,即使憑已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析產協議辦理贈與登記或析產登記,仍須雙方共同申請辦理;已預告登記的新建商品房辦理轉移登記,仍須買賣雙方共同申請辦理。
溫馨提示:各位小伙伴如遇到需要辦理房屋贈與、析產或商品房過戶等不動產轉移登記的情形,記得雙方一定要及時共同申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