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問: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事項是如何披露的?
答: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 3 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在股東大會批準交易后,全面披露所有重大事實。包括所購買資產(交易)的描述、支付對價的金額和性質、利害關系董事的所有者權益及職位、利害關系董事持有交易相對方股份的事實等。
126.問:如果有證據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沖突或者損害,是否足以就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追究關聯董事的責任?
答:是。
127.問:如果有證據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沖突或者損害,是否足以就該交易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追究董事會其他成員的責任?
答:是,可以追究其他董事的疏忽責任。即盡管該項交易經過了董事會決議(提交議案)和股東大會最終批準(就董事會議案進行表決),但因為關聯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違背了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8.問:若上市公司股東在針對利害關系董事的訴訟中勝訴,能否要求其返還通過此次關聯交易獲得的利潤?是否有法律規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成為任何一家公司的高管人員?
答:如果上市公司董事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董事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29.問:若不公平、利益沖突或損害得到證明是否足以使交易無效/撤銷交易?
答: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向法院主張撤銷合同。
130.問:在提起訴訟前,持有公司 10%股份的股東能否得到公司內部文件(董事會會議記錄、買賣合同等)?
答:是,可以直接獲得。股東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并且可以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131.問:在民事審判中,若原告請求法院從被告或證人處收集證據,原告所提請求中必須包含哪些信息?
答:請求必須明確載明所要收集的文件(如文件名稱、作者、日期和內容)。
132.問:在民事審判中,如何詢問被告或證人?原告是否可以直接向被告或證人發問?
答:對于被告,原告或其律師可以自主發問,而無須獲得法院的事先許可。對于證人,原告或其律師必須經得法庭的許可,方可發問。
133.問:股東對公司董事提起的訴訟,公司或被告是否必須補償股東支出的法律費用(例如,訴訟費、律師費及相關費用)?
答:如果法院作出有利于股東的裁決,則法律費用的補償數額由法院裁定。
134.問:上市公司單次或在一年內多次購買、出售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一及以上的是否需要得到股東批準?
答:是。這屬于上市公司的特別決議事項之一,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35.問:持有上市公司10%股份的股東是否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答: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36.問: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是否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在發行期限上有什么要求?
答:是。上市公司每次發行新股之前都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有效期為自證監會批準后12個月內。
137.問:股東是否擁有不能以簡單多數表決剝奪的新股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或優先拒絕權)?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
138.問:上市公司聘請或解聘外聘審計師是否必須得到股東批準?
答:是。上市公司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為其提供財務報表審計、凈資產核查等相關服務,且聘請或解聘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139.問:受影響股東的多數票表決是否可以阻止與其股份類別相對應的權利發生變更?
答:是。
140.問:上市公司的CEO(例如,首席執行官、執行董事)是否不得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會主席(或董事長)?
答:無此強制性規定。我國法律僅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作了規定。
141.問: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是否必須設立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即不涉及個人或經濟利益,也不擔任管理職位)?
答:是。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142.問:上市公司股東是否可以在董事任期屆滿前無理由解除其職位(或者將其任期限制為一年)?
答:是。能夠無理由撤銷或限制其任期。
143.問:上市公司是否必須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該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委員會,全部由董事組成)?
答:是。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半數以上并擔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144.問: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答:是。強制要約收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可以防止要約收購的泛濫,特別是惡意或無效的收購行為。
145.問:上市公司是否必須在股息宣布日后的法定最長期限內向股東分紅?
答:是。上市公司應在股東大會批準后兩個月內完成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146.問:是否禁止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收購其母公司的發行的股份?若可收購,子公司是否必須在一年之內轉讓股權并且無法行使投票權?
答: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該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消除該情形(如轉讓股權),并且無法行使投票權。
147.問:上市公司是否必須提前21個日歷日發布股東大會通知,并告知關于遠程參會和行使表決權(例如,通過代理人、郵件或電子方式)的信息和截止日期?
答:否。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148.問:持有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東能否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在議程中加入議題?
答:是。
149.問: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是否必須由外部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答:是。
150.問:持股10%的股東是否可以召集會議?
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