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金融規〔2020〕3號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廣州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行為,防范風險,促進本市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廣東省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6〕5號)、《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粵府令第14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廣州市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辦〔2018〕27號)、《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將融資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相關行政職權事項繼續委托廣州市實施的通知》(粵金監函〔2019〕16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委托,負責對本市融資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本市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各區政府承擔屬地應急維穩職責,統籌轄區金融主管部門配備專業監管力量,配合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做好轄區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南沙區金融工作局根據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委托,對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范圍內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自行開展相關審批、備案及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退出
第四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批準。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本市融資擔保公司準入審核機制,依法開展準入審核工作。
第五條 發起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條件,具備專業管理人員和固定經營場所,形成可持續的業務模式,服務普惠金融發展需要。發起股東應股權關系清晰、主業突出、入股資金來源合法,滿足上級監管部門規定的相關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需經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后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所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在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履行備案手續:
(一)在本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
(二)變更公司名稱、營業地址、業務范圍;
(三)增加注冊資本;
(四)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五)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終止業務,申請退出融資擔保市場:
(一)解除全部在保責任,且在保余額清零;
(二)雖存有少量在保責任,但有關各方已簽訂并落實了債權債務處置方案;
主動申請退出的融資擔保公司,需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退市報告。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強制退出:
(一)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第十九條規定,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批準設立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連續六個月以上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
(二)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融資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融資擔保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的。
第十條 符合第八、九條退出情形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法依規提出退出處理意見后收回《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門戶網站進行公告,同時函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融資擔保公司應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前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名稱及營業范圍變更(去除“融資擔保”相關字樣)或進行公司注銷。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融資擔保公司應以機構監管為主,更加注重行為監管,采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日常監管以風險控制為導向,重點關注擔保資產質量和自有資金運用,探索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地方金融風險防控信息平臺,加強融資擔保監管信息化建設。推動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在監管平臺的運用,通過監管平臺歸集監管信息、開展行業統計和風險監測預警,實現與有關部門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需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相關材料。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月度報表;每季度首月15日前,提交上一季度報表;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年報。融資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填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通過非現場監管的方式,分析、評價融資擔保公司的風險狀況。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24小時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并告知所在區金融主管部門。重大風險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融資擔保公司引發群體事件;
(二)融資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
(三)融資擔保公司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的,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
(四)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五)融資擔保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六)融資擔保公司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或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
(七)融資擔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在3個月內有二分之一以上辭職;
(八)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九)融資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的情形;
(十)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第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原則上每年可組織一次對全市范圍內融資擔保公司的全面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根據監管需要,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可以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區金融主管部門應予以配合。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檢查前向融資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主動配合現場檢查工作,并按照檢查組要求如實提供備查資料,相關負責人應當在場。
第十六條 鼓勵本市融資擔保公司加入市融資擔保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市融資擔保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接受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的指導。
第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行為守則:
(一)充分信息披露、嚴格履行如實告知及說明義務,消除信息不對稱,實現合同及交易公平;
(二)保護客戶金融信息,嚴禁泄露;
(三)規范債務催收;
(四)禁止誤導銷售、欺詐以及其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暢通12345政府服務熱線、接訪大廳、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渠道,便利融資擔保消費者合法維權。依法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對實名舉報并提供相關證據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處理并書面告知舉報人,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屬地融資擔保消費者糾紛調處工作。
第十九條 建立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依法將相關的信用信息等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推動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互聯互通。
第四章 風險防范
第二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嚴格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融資性擔保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兼營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咨詢等服務業務。
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不得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受托投資以及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經營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應建立并嚴格遵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準備、關聯交易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守住防范化解風險的第一道防線。發生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及時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并告知區金融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承擔本市融資擔保公司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穩妥化解個體性、局部性、結構性風險,防止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區級人民政府負責屬地應急處置和維護穩定等工作,履行屬地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重大突發風險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制定融資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收到風險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開展風險研判和評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企業就有關情況、問題進行說明和作必要的整改。
第二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按照有關規定,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市政府上報所管轄融資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依法提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予以處置、處罰。確有必要時,可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通報。
第二十六條 本市范圍內未經監管部門批準,在公司名稱、經營范圍中不得出現“融資擔保”字樣或實際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市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會同各區政府,依照部門職責對上述非法融資擔保機構及非法融資擔保業務予以清理、整頓、取締、規范。
第五章 服務與發展
第二十七條 推動建立市區兩級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三農”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并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鼓勵民營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
第二十八條 對服務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三農”等普惠領域的融資擔保業務,綜合運用擔保費補貼、資本投入、增量業務獎勵、代償損失補償等多種措施給予支持。對區級新設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由市財政安排新增資金按不超過區級財政出資額40%的比例給予資本投入支持。鼓勵融資擔保公司增資擴股,按照市政府現行的關于融資擔保公司新增實收資本獎勵政策,給予相應的一次性獎勵。融資擔保公司高管人員可納入全市金融人才支持項目,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條 推動銀擔合作與風險共擔機制建設。融資擔保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合規、審慎的經營原則開展業務合作,界定合理的風險分擔比例與責任。發揮政策性再擔保作用,對納入再擔保體系的融資擔保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風險分擔、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等優惠條件。鼓勵各區建立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三十條 優化營商環境,提高融資擔保公司相關政務服務水平和辦事效率。落實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增值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實行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人民銀行建立協作機制,共同推進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支持具備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接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三十一條 在廣州民間金融街開展創新試點,鼓勵集聚設立服務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三農”等普惠領域的特色融資擔保公司。由越秀區金融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負責對廣州民間金融街范圍內的融資擔保公司開展監管服務和風險處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實施過程中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有關政策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