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企業登記階段建立企業送達地址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基層法院、各區市場監管局,市法院各部門、市市場監管局各部門:
現將《關于企業登記階段建立企業送達地址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關于企業登記階段建立企業送達地址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加強企業誠信管理機制和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提高訴訟文書送達效率,節約訴訟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廣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向本市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及分支機構進行訴訟文書送達,適用本意見。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三條 企業在本市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注冊業務時,市場監管部門應向企業告知填報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以及承諾相關責任的內容。企業知曉上述告知事項后,應通過廣州市開辦企業一網通平臺、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系統、廣州商登易微信小程序在線填報或通過注冊登記窗口線下填報企業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并承諾對填報內容真實性以及送達地址可以及時有效接收訴訟文書負責。
承諾企業所填報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在案件的一審、二審、再審(含申請再審、申訴審查)及破產、執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續有效。
第四條 承諾企業線上或線下填報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依法以企業注冊登記的住所為其默認的送達地址,注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為默認的收件人,企業填報的電子郵箱、電話號碼等信息作為電子送達地址。
承諾企業確認了電子送達地址的,應當優先適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送達方式已完成訴訟文書送達的,不再進行其他方式的送達。
第五條 承諾企業應當確保所填報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是真實、準確的,能夠及時有效接收訴訟文書。
承諾企業負責督促填報的接收人員,注意保持聯系方式暢通,及時接收訴訟文書并反饋給承諾企業。
第六條承諾企業確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如有變化,應及時通過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系統、廣州商登易微信小程序及時進行在線變更或向注冊登記窗口申請變更,登記部門核準變更登記后,將地址變更信息共享給法院,以保證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第七條 承諾企業參加訴訟后可以通過填報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向法院重新確認該案中本企業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法院送達時優先適用重新確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第八條 信用廣州網對企業是否填報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并作出責任承諾予以公示。
第九條 法院向承諾企業確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發送文書,如因承諾企業提供的地址不準確、地址變更后未及時完成變更程序,承諾企業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文書未獲接收的,視為送達。直接送達的,以依法記錄送達過程并將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視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郵政機構依法投遞未能送達,文書被退回法院之日視為送達之日;電子送達的,電子訴訟文書到達承諾企業確認的電子郵箱系統、微信小程序、手機號碼或其他即時通訊賬戶之日為送達之日。同時采用多種方式送達的,以最后一次送達日期為準。
第十條 承諾企業因其確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無法及時有效接收文書產生責任而發生糾紛,承諾企業可通過相關程序提出申辯,法院依法予以審查處理。
第十一條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與本市法院加強政務信息數據交換,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將企業填報或變更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數據推送到廣州市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二條 本意見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和修訂。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確認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承諾書(樣式)
〔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名稱〕確認送達地址為〔住所/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聯系電話〕、收件人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營者〕,手機號碼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營者手機號碼〕,其他電子送達地址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營者電子郵箱〕,前述地址(含電子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用于接收登記部門的通知,亦作為發生糾紛時法院送達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證據材料、開庭傳票、各類通知書、裁判文書等)的有效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在案件的一審、二審、再審(含申請再審、申訴審查)及破產、執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續有效。如〔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名稱〕確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發生變更,應及時通過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系統、廣州商登易微信小程序進行在線變更或向注冊登記窗口申請變更。訴訟發生后,企業向人民法院確認了其他地址的,該地址將作為訴訟文書優先送達地址。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向承諾企業確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發送文書,如因〔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名稱〕提供的地址不準確、地址變更后未及時完成變更程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名稱〕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文書未獲接收的,視為送達。直接送達的,以依法記錄送達過程并將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視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郵政機構依法投遞未能送達,文書被退回法院之日視為送達之日;電子送達的,電子訴訟文書到達企業確認的電子郵箱系統、微信小程序、手機號碼或其他即時通訊賬戶之日為送達之日。同時采用多種方式送達的,以最后一次送達日期為準。
〔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名稱〕擬擔任法定代表人或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營者〕
〔核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