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訴訟費網上退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基層法院,本院各部門:
現將《訴訟費網上退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訴訟費網上退費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推動訴訟事務全流程網上辦理,深化司法為民,充分運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成果,實現訴訟費網上、線上辦理退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和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審判業務部門的跟案書記員或法官助理應于案件結案且裁判文書生效后5日內在審判系統中填寫裁判文書生效日期。生效日期登記確認后,系統即時自動生成并推送提醒短信給各方當事人,告知裁判文書生效日期及可登錄“廣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申請強制執行、辦理訴訟費退費及結算等事項。短信同步附操作指引鏈接,當事人可點擊鏈接查看相關操作指引。
第二條 當事人網上提交訴訟費退費申請后,跟案法官助理、書記員及承辦法官應在5日內完成審核并提交相關庭領導審批。庭領導在3日內應完成審批程序并流轉至財務部門。當事人提交材料需要補齊或修改的,時限從當事人補齊材料之日計算。
第三條 財務部門收到業務庭批件后應在5日內完成審核并交負責結算的相關金融機構。財務部門應督促金融機構在收件后2日內完成付款。
第四條 當事人提交網上退費申請后,系統自動生成提醒短信并即時發送,依次通知書記員、法官助理、承辦法官及各層級相關審批人員,逾期未辦理的,系統設警示短信逐級提醒相關領導督辦。
第五條 承辦法官審核、庭領導審批當事人退費申請,應當形成有數字簽名的審批表流轉及備案。承辦法官及庭領導變更時,需及時更新備案的數字簽名信息。
第六條 當事人網上申請退費所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辦法官或財務部門應及時退回申請并注明退回原因。退回給當事人的,系統同時推送含退回原因的提示短信至當事人手機;當事人已提供齊備的電子版材料的,不得要求當事人另行提交紙質材料。
第七條 財務部門如需相關紙質材料歸檔的,應自行通過系統打印當事人提交的電子版材料。科信處配合財務部門完善退費材料一鍵打印、電子材料水印防偽功能。
第八條 網上退費申請原則上由當事人本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應上傳具備法律效力的授權委托資料。無論當事人本人還是委托代理人辦理網上退費申請,通過網上退費的賬戶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的賬戶或具備法律效力的授權委托人賬戶。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在全市兩級法院試行。當事人通過線下提交紙質申請書申請退還訴訟費用的,辦理期限參照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