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行政區域內未配套設置專用煙道的既有餐飲場所加裝煙道行為,根據《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規定》第十、十五條規定,現就明確既有餐飲場所加裝煙道相關設計標準及建設程序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稱既有餐飲場所加裝專用煙道建設標準和程序,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合法權屬或者合法報批手續,已經設立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但未配套設置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二、建設標準
既有餐飲場所加裝專用煙道應當滿足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生態環保等要求。
承接既有餐飲場所加裝專用煙道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64-2017)、《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飲食業油煙排放控制規范》(SZDB/Z254-2017)、《關于執行<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有關事項的復函》(環函〔2010〕336號)和現行有關建筑設計、結構安全、排煙通風、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相關設計和驗收規范、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
三、建設程序
申請加裝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權屬單位或其授權的餐飲服務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應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施工單位開展專用煙道加裝建設,鼓勵建設單位結合本商住樓餐飲服務場地統籌開展專用煙道建設。
(一)加裝煙道設計
加裝專用煙道如需改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建設單位還應委托具備相應施工圖審查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
(二)加裝煙道施工許可手續辦理
加裝專用煙道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的通知》要求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1.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在開工前向屬地住建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2.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應當在開工前向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手續。
(三)加裝煙道施工
承擔專用煙道加裝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建筑施工資質,并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過程應嚴格按照加裝煙道項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過程安全。
(四)加裝煙道驗收
加裝煙道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形成書面記錄并留存檔案。加裝專用煙道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鼓勵商住綜合樓的物業服務單位參與驗收。
四、其他
1.餐飲服務單位無法判斷經營行為是否符合餐飲場所選址等要求的,可以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咨詢。
2.加裝專用煙道附著于建筑外立面的,按規定在辦理加裝手續前取得煙道加裝所在外立面位置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加裝專用煙道意見書。
3.加裝專用煙道涉及油煙排放監測、污水排放以及噪聲排放等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的,應符合《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規定》的有關要求。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