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醫保發〔2023〕16號
各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轉發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粵醫保發〔2023〕1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其中,屬于國家、省規定的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新冠治療藥品,參照目錄內乙類藥品的比例支付。
附件: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轉發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4月1日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轉發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粵醫保發〔2023〕12號
各地級以上市醫保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委):
現將《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3〕1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診時間計算,《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轉發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關于實施“乙類乙管”后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粵醫保發〔2023〕1號)同步停止執行。各地要高度重視,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履行好部門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做好政策銜接,確保相關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附件: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4月1日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醫保發〔2023〕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保局、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門:
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以來,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實施“乙類乙管”后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實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相關政策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群眾平穩度過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穩轉段。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4月1日后相關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新冠患者醫保報銷政策
將住院費用全額保障、門診專項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轉為常規醫療保障政策,參保患者符合規定的新冠醫療費用與其他乙類傳染病實施相同的醫保報銷政策,各級醫保部門對符合規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醫療費用要及時進行結算。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規定給予分類救助。
二、將符合條件的診療方案內的醫保目錄外新冠治療藥品臨時性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國家醫保局完善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價格水平實施分類管理。國家新冠病毒感染診療方案內未納入醫保目錄的新冠治療藥品,被列入《關于完善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實施分類管理的通知》中“療程治療費用與醫保目錄內同類藥品差異較小”類別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支付水平可在目錄內乙類藥品的基礎上適當下調。
三、持續優化醫保經辦服務工作
各級醫保部門要不斷完善經辦工作流程,提升經辦服務水平,落實異地就醫結算、長期處方醫保支付等相關政策,為參保群眾提供更加優質、便捷、高效的醫保經辦服務。
四、加強政策調整的宣傳解讀
相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領會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決定性勝利、實現平穩轉段的深刻內涵,切實履行好部門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調整的宣傳解讀,確保相關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診時間計算,《關于實施“乙類乙管”后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醫保發〔2023〕1號)同步停止執行,相關政策視疫情發展形勢再行調整。
特此通知。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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