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優化營商環境,推進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州市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你(單位)主動采取措施改正違法行為并按要求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實施機構可在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基礎上,按照以下規則予以從輕處罰:
(一)按照《暫行規定》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并完成整改的,可在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基礎上,降低30%的罰款數額;
(二)在符合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下,提供有相應資質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客觀反映整改效果的必要環境檢測、修復、評估、鑒定等材料的,降低40%的罰款數額;
(三)在符合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下,提供有相應資質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環境檢測、修復、評估、鑒定等材料,能夠客觀反映已全部消除環境不利影響的,降低50%的罰款數額。
降低后的罰款數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按照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予以罰款處罰。
你(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
(一)未按照《暫行規定》的程序規范及形式要求進行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的;
(二)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以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為作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條件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規定的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的。
你(單位)已主動采取措施改正違法行為,且不存在上述不適用情形的,可以在我局(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本指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陳述申辯期間),按照附件1格式提交申請,并可以同步提供整改效果材料。你(單位)申請經我局(單位)審核通過后,應在被告知符合條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附件2要求提交聲明書。上述聲明書將在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政務網站(http://sthjj.gz.gov.cn/)“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專欄”或者屬地區政府政務網站公開刊載。
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上述期限、格式內容及材料要求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我局(單位)將不予受理。如你(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或經核實的現場整改情況不符合條件,或經核實存在故意隱瞞、弄虛作假或其他不適用《暫行規定》的情形,將退回申請。
《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可通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公眾網(網址:http://gdee.gd.gov.cn/hbwj/content/post_3668654.html)查詢。
我局將根據實際操作情況及工作需要對本指南進行修改完善并及時公開。
附件:1.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申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