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各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
為推動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簡稱談判藥品)順利落地,充分保障患者合理合規用藥需求,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粵醫保發〔2021〕40號)、《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立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現開展“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簡稱“雙通道”藥店)評估,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評估原則及數量
在全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簡稱“定點零售藥店”)范圍內,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競爭、優化服務的原則,經評估將資質合規、管理規范、服務良好、信息可溯的藥店確定為“雙通道”藥店。“雙通道”藥店評估原則上兩年開展1次。
綜合考慮全市參保人就醫區域分布和購藥便捷性確定“雙通道”藥店數量,各行政區首批“雙通道”藥店不超過以下數量:越秀區8家,海珠區4家,荔灣區、白云區、天河區、黃埔區、番禺區各3家,增城區、花都區、南沙區、從化區各2家。連鎖藥店或同一法人的單體藥店全市最多報名6家,每個行政區最多中選1家、全市最多中選3家。
二、申報藥店的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自愿申請參加評估:
(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無不良經營紀錄,自申報之日起前1年內,無本市行政處罰、醫保協議違規處理情形(成立不足1年的,按實際時間起算);簽訂醫保定點服務協議已滿3個月。
(二)配備本市“雙通道”藥品品種的備藥率原則上不低于20%,且與“雙通道”藥品生產企業(含進口藥國內總代理)或其一級經銷商簽訂供應保障相關協議。行政區內申報藥店均未達到備藥率指標的,可適當下調該行政區內備藥率指標。
(三)藥學及相關專業的專職駐店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專職執業藥師至少2名,并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1名執業藥師在崗審方。
(四)承諾“雙通道”藥品零售價格不得高于廣州藥品集團采購平臺掛網采購價格。
(五)具有與“雙通道”藥品倉儲配送相適應的物流及冷鏈條件。
(六)配備并運行具有藥品信息化追溯、患者直接結算功能的藥店信息系統,藥品購、銷、存數據已上傳至省(市)藥監平臺。
三、評估程序
(一)申請受理。
符合條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的定點零售藥店(簡稱“申報藥店”),應一次性提供申報材料,材料由申報藥店加蓋單位公章并密封。材料經審核不完整的,申報藥店根據通知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補交材料。未按規定提交材料或未完整承諾相關事項的,不得進入綜合評價。
除《廣州市“雙通道”藥店申請表》《辦理“雙通道”藥店申請業務授權委托書》(附表1、2)外,其余申報材料的出具時間截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前一天;出具時間在本公告發布后的材料不納入綜合評價范圍。
(二)綜合評價。
對照《廣州市“雙通道”藥店評估項目表》(附表3,簡稱《評估項目表》),評估小組對申報藥店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綜合評分,并按照行政區將綜合評價分數由高至低進行排名。當出現得分相同等特殊情況時,按《評估項目表》中評估類別的“承擔社會責任”“藥品保障”“提供優質服務”“信息系統”“經營管理”各單項分數由高至低依次進行排名。
評估小組根據最終排名和“雙通道”藥店數量上限確定“雙通道”備選藥店名單。
(三)實地核查。
市醫保部門對“雙通道”備選藥店進行實地核查,主要查看提交材料的原件及現場實際情況、備選藥店日常經營情況等。經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所提交材料不符或有其他嚴重違規問題,取消評估資格。
因取消評估資格等原因出現的空缺名額,由該行政區內符合基本條件的下一名次申報藥店替補接受實地核查。經實地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基本條件和綜合評價內容相符的,確定入選資格。
(四)公示。
入選藥店名單通過市醫保局網頁對外公示。公示期為7日,若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向醫保部門反映。
公示期間未收到舉報或收到舉報但經核查不影響結果的藥店確定為本市“雙通道”藥店。
公示期間收到舉報并經核查發現不符合條件情況的,取消相應藥店評估資格,其資格由該行政區內符合基本條件的下一名次申報藥店替補,并按前款程序辦理。
四、受理時間及地點
(一)受理時間:2022年5月23日(周一)正常工作時間。
(二)受理地點及聯系方式:見附表4。
(三)受理方式:定點零售藥店攜帶申報材料紙質件及電子版在受理地點現場提交。提交申報材料后,不得自行補充、修改或撤回申報材料。
五、申報材料要求
(一)材料范圍
申報材料包括評估材料(要求見附表3)、《廣州市“雙通道”藥店申請表》《辦理“雙通道”藥店申請業務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均加蓋申報藥店公章)。
(二)材料要求
1. 申報材料使用A4紙打印或復印,照片應為4寸彩照,粘貼在A4紙上并標注照片內容。評估材料按《評估項目表》序號依次分別整理成冊并匯總,每頁加蓋申報藥店的公章。電子版刻錄成光盤,并注明申報藥店名稱。申報材料統一封裝后在封條處加蓋申報藥店公章。
2. 申報材料應真實、完整、齊全。凡采取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報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評估資格;已確定為“雙通道”藥店的,取消“雙通道”藥店資格。
附表:1.廣州市“雙通道”藥店申請表.doc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