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穗建質〔2020〕203號)、《廣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穗建質〔2020〕436號),為進一步推進我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購買范圍
1.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單體建筑為一個危險單位,采用統一保險費率簽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在同一危險單位的,按照商品住宅計算保險費率。
2.不能單獨拆分驗收的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配套建設項目(如:住宅裙樓、連廊等),和該住宅工程視為同一危險單位,一并購買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3.住宅工程公建配套項目(如:幼兒園、小學、老人之家等),一并購買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獨棟的商業項目可自主選擇是否購買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4.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單位應投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各區城市更新部門與轄區內城市更新項目改造實施主體單位簽訂實施監管協議時,應明確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義務。
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計費基數
1.保險合同簽訂時,可先以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作為保費計算基數,且不低于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最近一期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參考造價的90%。
2.工程竣工后,以建筑安裝工程費結算價作為保費的最終計算基數。由建設單位配合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期開始前三個月提供投保工程的竣工結算書及清單明細,對保險費用進行核算,其中裝飾裝修工程按照實際交樓標準進行核算。
三、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要求
1.在工程項目勘察設計開始前,建設單位委托保險公司及其風險管理機構對項目進行風險管理。
2.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名稱、項目負責人,并提供工程質量風險管理細則。
3.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完成質量缺陷保險合同的簽訂工作。其中,分三階段辦理施工許可審批的工程,在辦理“地下室”施工許可手續時一并提供保險合同;分兩階段或沒有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審批的工程,在辦理首個施工許可手續時一并提供保險合同。
四、工程質量風險管理要求
1.保險公司委托的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進行全過程的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涵蓋勘察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至保險等待期結束。
2.風險管理機構編制詳細的風險管理計劃,確定技術風險管理內容,匯集風險源并進行風險分類管理,風險管理機構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等方式開展工作。
3.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知會保險公司、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一并開展首次監督交底檢查。主承保險公司和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在施工開始前,向建設單位以及各參建單位就施工階段風險管理工作進行交底。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