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沙開發區、各有關企業:
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2022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支持國際中轉集拼發展項目入庫申報指引的通知》(粵商務創函〔2021〕27 號)要求,現將2022年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支持國際中轉集拼發展項目申報指南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商務局
2021年8月16日
(聯系人:劉青、王婷,電話:88902223、88902330)
2022年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支持國際中轉集拼發展項目申報指南
一、資金支持期限
該項資金支持期限是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報關單(或備案清單)申報日期為準。
二、支持對象
該項目支持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南沙區范圍內,且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二)在廣州南沙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開展出口中轉集拼業務且貿易量達到相關條件。
(三)依據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企業。
三、支持內容和標準
對在廣州南沙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開展出口中轉集拼業務且貿易量達到相關條件的,按運輸方式和貿易量進行分類分檔扶持。
(一)水路運輸。對采取水路運輸方式開展出口中轉集拼業務的(貿易方式代碼為1233、1234、5034),按集裝箱的貨值進行分檔扶持。
有關要求:
1.與其他企業共同使用一個自然箱,以該企業在該自然箱的貨值按上述標準進行分檔扶持。
2.以每張報關單的總貨值和自然箱數計算自然箱平均貨值,作為該企業該批貨物的扶持資金標準。
(二)航空運輸。對采取航空運輸方式開展出口中轉集拼業務的(貿易方式代碼為0110、1234),按貨物重量(按報關單或備案清單顯示的凈重量)初定以每噸不超過50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扶持。
(三)公路運輸。對采取公路運輸方式開展出口中轉集拼業務的(貿易方式:5034),按貨物重量(按報關單或備案清單顯示的凈重量)初定以每噸不超過50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扶持。
(四)有關條件及說明。
1.以上扶持標準均為初定標準,由省商務廳按實際下達的項目計劃調整確定最終扶持標準。
2.單一企業在同一區域、同一扶持周期內開展的出口中轉集拼業務貿易量,按以上初定扶持標準計算的各種運輸方式扶持金額總和需達到1萬元人民幣;未達到1萬元人民幣的不予扶持。
3.企業實際扶持資金按省商務廳確定的最終扶持標準計算,扶持金額以百元為單位按舍尾法計算確定。
4.單一企業在同一區域、同一扶持周期內獲得本項目扶持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5.報關單(或備案清單)以非美元計價的,應將進口額折算成美元(金額折算率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址:http://www.safe.gov.cn)
四、申報材料要求
(一)申請表(詳見附件1),原件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填報《出口中轉集拼情況表》(詳見附件5),原件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三)《出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復印件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四)承諾書(詳見附件2),原件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五、資金申報流程、審核和撥付
由南沙區主管單位按照《申報指南》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并準備申報材料;由南沙區政務服務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的申請及接收材料;由南沙區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填寫《支持國際中轉集拼發展項目入庫項目明細表(廣州市)》(詳見附件6),連同申請企業材料一式兩份和電子版于8月20日前報市商務局。另外在初審工作中,南沙區需按照廣州市政務服務數據局印發的《關于推進政策兌現業務納入“集成服務”模式辦理的工作方案(試行)》的要求開展相關材料報送工作。
市商務局對材料進行復核、評審,嚴格按照《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2022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支持國際中轉集拼發展項目入庫申報指引的通知》(粵商務創函〔2021〕27 號)等文件要求,核算出每家企業得到的扶持資金數額,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進行公示,查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資金經審定后,按國庫管理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六、申報要求
企業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要求配合開展審計、績效自評,并自覺接受市商務局、南沙區主管單位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
附件:1.支持國際中轉集拼發展項目專項資金申請表
2.承諾書(模板)
3.法人簽字字樣(模板)
4.授權書(模板)
5.2022年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外貿發展方向)出口中轉集拼情況表
6.支持國際中轉集拼發展項目入庫項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