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內各綜合交通樞紐經營者及管理單位,各區市場監管局、南沙區綜合執法局:
為規范我市綜合交通樞紐內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綜合交通樞紐內價格行為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參照執行。
一、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沙區綜合執法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綜合交通樞紐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執法工作。
二、各綜合交通樞紐區域內經營者和管理單位的價格行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經營成本和供求關系自主合理定價。
三、各綜合交通樞紐區域內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在經營場所內公示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
四、鼓勵各綜合交通樞紐區域內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選擇與相應區域消費人群基本需求密切相關、消費量大且價格相對穩定的商品和服務項目,通過自建網站、電子公告牌等載體進行價格集中公示,方便消費者了解價格信息。鼓勵各綜合交通樞紐區域內設立惠民商品區,滿足消費者基本餐飲需求。
五、各綜合交通樞紐區域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利于市場競爭的原則,以公開競價等合理競爭方式選擇經營者,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引導經營者價格自律,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各綜合交通樞紐區域管理單位建立價格信用記錄和失信懲戒機制,督促經營者履行價格承諾。
六、各綜合交通樞紐區域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如實、準確記錄其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情況,完整保留相關資料,自覺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各綜合交通樞紐區域內經營者和管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交易方接受交易價格的行為;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三)虛構原價、虛假標價、虛假打折、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等價格欺詐行為;
(四)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與價格公示制度;
(五)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八、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采取公告、會議、書面、約談等方式對各綜合交通樞紐區域內經營者和管理單位價格行為進行提醒告誡。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