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委有關部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檢察院,市監察委,廣州互聯網法院,市氣象局,市郵政管理局,市煙草專賣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各區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20〕54號)、《廣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稅〔2021〕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貫徹落實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執法機關(部門或單位)要按照財政部財稅〔2020〕54號和廣東省財政廳粵財稅〔2021〕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和業務特點,認真對照梳理,建立健全或修訂完善本部門(單位)罰沒財物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進一步加強罰沒財物管理,規范罰沒收入收繳,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罰沒財物管理主體責任。
二、各執法機關(部門或單位)執法取得的罰沒收入(含罰款、罰金、罰沒物品處置收入及其孳息)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嚴格遵循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罰沒收入與經費保障相分離原則。我市未設置政府公物倉,各執法機關(部門或單位)要按照執法、保管、處置崗位相分離原則,建立完善罰沒財物管理內控機制,嚴格規范罰沒財物處置。罰沒收入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及時通過廣州市、區非稅征管系統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的紀檢機構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金、收繳物品處置收入及其孳息,通過廣州市、區非稅征管系統(未開通非稅征管系統的,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通過其上級管理部門)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三、《廣東省行政執法機關沒收物品處理暫行辦法》(粵財綜〔2008〕196號)和《關于轉發〈廣東省行政執法機關沒收物品處理暫行辦法〉》(穗財綜〔2009〕133號)等省、市現行相關文件的規定,如有與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規定不一致,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20〕54號)的規定執行。
四、各區財政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有關執法機關,加強對罰沒財物處置和罰沒收入收繳等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等工作,確保《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
五、各執法機關(部門或單位)、區財政部門在貫徹落實《罰沒財物管理辦法》過程中,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形成的工作經驗、做法以及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廣州市財政局(綜合稅政處)。
廣州市財政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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