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僑〔2021〕1號
關于開展第十七批廣州市榮譽市民推薦和自薦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各有關院校,自薦人:
根據《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下簡稱《條例》)和《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實施細則》(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現開展第十七批廣州市榮譽市民推薦和自薦工作,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薦和自薦要求
(一)符合《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件的華僑、港澳臺同胞或外籍人士,可以由我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薦為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也可以由本人自薦為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我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薦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的,應當經被推薦人同意。
(二)被推薦人應按要求填寫《廣州市榮譽市民推薦表》(見附件1),自薦人應填寫《廣州市榮譽市民自薦表》(見附件2),并隨表備齊所需證明材料。有關表格可在“廣州僑網”(http://www.gzqw.gov.cn)下載電子版。
(三)被推薦人或自薦人應提供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可通過“廣東征信預約”微信小程序預約到各區服務網點辦理,或直接到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征信中心(地址:廣州市沿江中路193號一樓大廳,電話:83348337)辦理。
(四)各推薦單位應嚴格依照《條例》和《細則》的相關規定,推薦第十七批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推薦單位為區屬單位的,出具推薦意見后須先報所在區政府加具意見,再報送市相關部門;推薦單位為市屬單位的,出具推薦意見后須先報其市局級行政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再報送市相關部門;推薦單位為市局級及以上單位的,加具推薦意見后直接報送市相關部門。
(五)自薦為榮譽市民人選的,應按《條例》和《細則》規定的同等條件進行自薦。自薦人填寫《廣州市榮譽市民自薦表》后,按照自薦人身份報企業所在地或在本市居住地的區僑務局(受理華僑、港澳同胞)、區外辦(受理外籍人士)、區臺辦(受理臺灣同胞)受理、出具推薦意見,并由屬地區政府加具意見后上報市相關部門。
(六)推薦或自薦材料以A4紙打印、裝訂成冊,紙質材料一式三份報送。電子版材料(包括證件照、工作照、生活照、推薦(自薦)表、個人簡介DOC格式文檔和證明材料PDF格式文檔)請同步報送聯系人的指定電子郵箱。
二、受理和審核分工
(一)按照《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市僑辦負責受理華僑、港澳同胞的推薦(自薦)材料,市政府外辦負責受理外籍人士的推薦(自薦)材料,市政府臺辦負責受理臺灣同胞的推薦(自薦)材料。
(二)按照《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市僑辦、市政府外辦和市政府臺辦在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核和征詢本人意向時,推薦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給予協助。
三、受理時間
推薦或自薦材料須于2021年3月15日(星期一)前報送至市僑辦、市政府外辦和市政府臺辦,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廣州市榮譽市民推薦表
2.廣州市榮譽市民自薦表
3.《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
4.《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實施細則》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廣州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2021年1月22日
(市僑辦聯系人:吳文靜,電話:83550130,傳真:81269721,電子郵箱:tzbqwzhc@gz.gov.cn,市政府外辦聯系人:柯穎,電話:83336845,傳真:83336852,電子郵箱:keying@gz.gov.cn,市政府臺辦聯系人:何文生,電話:83105012,傳真:83546681,電子郵箱:1355107166@qq.com)
附件1
廣州市榮譽市民推薦表
附件2
廣州市榮譽市民自薦表
附件3
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鼓勵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本市投資興辦企業,為廣州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發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為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經采納后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五)在促進本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合作、融合發展,增強本市的區域競爭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促進本市與臺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促進本市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發展國際友好城市關系、提升廣州國際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享有較高社會聲譽,為本市引進資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九)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三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士,可以由本市有關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薦為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也可以由本人自薦為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
本市有關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薦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的,應當經被推薦人同意。
第四條 推薦和自薦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分別由下列部門受理:
(一)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華僑、港澳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
(二)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臺灣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部門受理;
(三)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外籍人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
第五條 推薦和自薦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廣州市榮譽市民推薦表》、《廣州市榮譽市民自薦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廣州市榮譽市民推薦表》和《廣州市榮譽市民自薦表》由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統一印制。
第六條 受理部門在收到推薦和自薦材料后,應當征詢有關單位的意見,提出初審意見,由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匯總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審核確定的榮譽市民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后有異議的,受理部門應當自公示期滿三十日內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由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匯總后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有關榮譽市民稱號授予的議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華僑外事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負責辦理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議案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市人民政府關于議案的說明和市人民代表大會華僑外事民族宗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由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分組會議審議后,市人民代表大會華僑外事民族宗教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關于議案的決定草案,由主任會議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決定草案中的榮譽市民人選逐一表決,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舉行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儀式,向榮譽市民頒發榮譽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十一條 本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一般三年舉行一次。
第十二條 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州市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三)應邀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決策咨詢等活動;
(四)進出廣州有關客運口岸時,由有關部門協調查驗單位提供專門通道或者通關便利;
(五)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和聯系,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宣傳榮譽市民事跡。
第十四條 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活動的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榮譽市民稱號撤銷的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相稱的行為的。
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審定與授予,根據《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對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士為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認定和明確廣州市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享受的禮遇。
第三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本人或其獨資、控股企業在本市直接投資,個人征信度良好,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認定其為廣州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一)投資一般性項目累計實際投資額折合人民幣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
(二)在持有的高新科技企業認定證書有效期內,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累計實際投資額折合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
(三)投資廣州市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累計實際投資額折合人民幣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
(四)所投資企業上1年納稅金額累計達人民幣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或所投資企業近3年納稅金額累計達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且稅務部門對企業納稅信用評價不低于B級(包含B級),其中納稅金額不含海關代征關稅及進出口環節增值稅。
投資基礎設施、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以及廣州鼓勵發展產業的,標準可適當放寬。
第四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認定其為本市作出突出貢獻:
(一)個人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等無償捐贈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
(二)為在穗院校提高辦學水平,擴大對外影響,對本市重點學科、專業、產學研基地等發展提供大力幫助和支持,并產生重要影響的;
(三)為本市科技事業提供相關技術,該技術處于國際領先水平,填補國內行業空白或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
(四)無償捐贈文物或藝術作品給本市博物館永久收藏,經省級以上鑒定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研價值的;
(五)在醫學科技前沿有創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對推動本市醫學科技進步產生重要影響的;
(六)為本市體育事業發展作出持續重大貢獻,對推動廣州創建國際體育名城產生標志性影響的;
(七)在城市建設、社會事業、民主法制、環境保護、重大事件等方面,首次向市人民政府正式提出系統意見和完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采納后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或使事件得以有效處置的。
第五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認定其在本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的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一)在推進本市與港澳服務業合作、自主創新合作、重大基礎設施對接、社會管理合作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
(二)長期致力于推動本市與臺灣地區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促進人員往來以及民間團體對接創造條件,并取得多項階段性、實質性成果的。
第六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認定其為本市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發展國際友好城市關系、提升廣州國際形象作出突出貢獻:
(一)在建立國際友好城市關系中是積極推動者和見證人,并長期致力于維護和發展國際友好城市關系,成效顯著的;
(二)為本市開展各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提升國際形象提出重要建議或給予積極幫助,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
(三)幫助本市企業走出去,在推進國家發展戰略,包括開展“一帶一路”倡議工作方面起顯著作用的。
第七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的,認定其為本市引進資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在所在國家或地區享有較高社會聲譽,是著名社會活動家、科學家、藝術家、政要、議員等人士,在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公益和對外交流合作,引進資金、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訓管理人才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八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州市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參加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主辦或承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賽事、會議、慶典等重大活動的,享受貴賓禮遇;
(三)市僑辦、外辦、臺辦根據市人民政府的中心任務,組織或聯系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邀請榮譽市民參加專題調研、決策咨詢、國內考察等活動;
(四)進出廣州有關客運口岸時,憑廣州市榮譽市民證,由查驗單位提供禮遇通道或通關便利。
第九條 市僑辦、外辦、臺辦及各推薦單位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和聯系,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派發相關資料,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宣傳榮譽市民事跡。
第十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的分工、受理、審核、公示、報送等,由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認定的初審程序分為條件性審核與合規性審核。市僑辦負責華僑、港澳同胞的條件性審核;市外辦負責外籍人士的條件性審核;市臺辦負責臺灣同胞的條件性審核。條件性審核階段可征詢有關單位的意見。
條件性審核程序完成后,市僑辦、外辦、臺辦應提出條件性審核的認定意見,并進行廣州市榮譽市民認定的合規性審核。
合規性審核程序由市僑辦、外辦、臺辦會相關單位實施。
合規性審核程序完成后,市僑辦、外辦、臺辦提出審核的初審意見,由市僑辦匯總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依據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中共廣州市委統戰部辦公室 2021年1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