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函〔2020〕117號
局道路運輸處,市維駕處,市交通執法局,各區交通運輸局,市駕培行業協會,各駕培機構:
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駕駛培訓監管機制的通知》(粵交〔2020〕3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駕駛培訓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粵交運〔2020〕197號)的有關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和部署,維護良好的駕駛培訓秩序,促進我市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現提出以下貫徹落實意見:
一、加強駕培機構培訓資質審核,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各區交通運輸局要全面核對駕培機構在廣東省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備案的教練場、教練車和教練員信息,對錯漏信息要督促駕培機構及時補正,確保廣東省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和廣州市學駕服務平臺數據一致。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聯合監管,規范培訓行為
各區交通運輸局要加強對駕培機構經營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采取在線抽查、實地督查、定期通報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培訓合同簽訂、培訓活動過程等進行監督。定期對轄區駕培機構教學日志進行抽查,每月抽查駕培機構數量不少于轄區駕培機構總數50%,抽查學員數量不少于30人,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執法查處,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維駕處報送上一季度抽查情況。市維駕處每月對各區駕培機構進行輪動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及時向相關區通報。
嚴厲打擊駕培機構偽造培訓信息、上傳虛假培訓記錄、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場地培訓等違規行為;對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計時培訓系統、培訓質量和服務質量低、縮短培訓學時及減少培訓項目的駕培機構,各區交通運輸局應按照《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駕駛培訓監管機制的通知》(粵交〔2020〕3號)要求暫停其培訓工作,并及時將駕培機構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附件1)抄告市維駕處,市維駕處及時通報公安交管部門依照職責和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規范模擬器教學,提升教學質量
各駕培機構應落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印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通知》(交運發〔2016〕128號)關于開展模擬器教學的要求,自行選用符合《汽車駕駛培訓模擬器》(JT/378-2014)技術要求的模擬器進行教學,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關于發布培訓監管平臺相關功能模塊的函》(粵運車函〔2020〕8號)的技術規范開發接口并報備模擬器相關信息。各區交通運輸局要實地查驗模擬器情況,確保符合要求且上報信息無誤后方予確認。模擬器備案通過后方可開展模擬培訓,產生的培訓學時數據可直接上傳至省駕培監管服務平臺。
為減輕疫情期間企業負擔,暫時不具備模擬器教學條件的駕培機構,可以實操培訓學時替代模擬器教學學時。
四、堅持底線思維,維護行業穩定
各區交通運輸局要落實屬地責任,指導督促各駕培機構落實新冠肺炎疫情各項防控措施,科學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對轄區駕培行業的沖擊和影響,加強防范可能導致的行業維穩風險,加大矛盾排查力度,提前制訂應急預案,發現問題積極化解并及時上報,確保行業穩定。
附件:1.駕培機構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通報表.doc
2.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駕駛培訓監管機制的通知.pdf
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駕駛培訓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pdf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