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做好廣州市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優惠貸款貼息申報及審核工作,根據近期《財政部關于開展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財政貼息資金審核工作的通知》(財辦預〔2020〕30號)及《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開展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財政貼息資金審核工作的通知》對貼息資金審核的工作要求,現就3月31日我市發布的《廣州市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優惠貸款貼息申報指引》(見附件1,下稱《申報指引》)中“申報方式”、“申報所需材料”和“申報時間”等部分內容補充通知如下:
1.注冊地在廣州市的企業,按原《申報指引》要求向注冊地所在區受理部門申報。
2.注冊地不在廣州市的企業,如獲得廣州市內銀行發放的優惠貸款,且未向企業注冊地相關部門申報的,可向廣州市內貸款銀行所在區的受理部門申報。
在原《申報指引》列明的5項申報材料基礎上,企業還需提供以下3項材料:
企業優惠貸款基本情況表(見附件2);
企業承諾書(見附件3);
專項優惠貸款使用情況相關材料,包括信貸資金用于疫情防控物資生產活動的書面說明、銀行對賬單、銀行賬、現金賬、相關明細賬、承擔調配任務的調配單、購買原材料的發票和稅票等相關資料。
各項材料需蓋有企業公章,提交紙質復印件和電子版掃描件各一份,企業優惠貸款基本情況表(附件2)請另外提交電子版原件。
此前已按《申報指引》要求遞交申報材料的企業,也需按照要求向各區受理部門及時補充上述材料。
1.根據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審核工作的時間要求,請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于4月27日前向區受理部門遞交申報材料(4月28日–4月30日期間獲得優惠貸款的企業,請于5月6日前盡快遞交申報材料)。
2.對于5月1日后獲得優惠貸款的企業,是否繼續受理貼息申報按照上級財政部門要求另行通知。
3.優惠貸款合同簽訂時間應在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
附件:1. 廣州市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優惠貸款貼息申報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