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3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設項目須按照規定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下稱配套費)。為了確保配套費嚴格按照政府基金管理規定“按時足額應繳盡繳”,保證配套費征收部門按程序開展征收、減免、退還等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設項目,概算編審單位在編制、審核項目概算時,應按照規定的配套費計費標準專項、足額開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未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同意,概算編審單位不得自行判斷減免或免征配套費,或在編制、審核項目概算時少列或不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費用。
專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