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區口岸主管部門,廣州海關、黃埔海關、廣州邊檢總站、廣州海事局,南航集團、省機場集團、廣州港集團,各相關企業:
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做好2026年省級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提升專項資金(口岸建設事項)項目入庫申報工作的通知》(粵商務港函〔2025〕28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2026年口岸重點工作任務,現就做好2026年省級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提升專項資金(口岸建設事項)項目(下稱“口岸建設事項”)入庫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要求
按照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以下單位:
(一)中直駐穗口岸查驗單位;
(二)廣州市內口岸管理部門;
(三)廣州市內口岸經營服務單位(含電子口岸)。
資金項目申報主體須與資金使用主體一致。
二、資金支持方向
資金支持廣州市口岸基礎設施、查驗監管配套設施建設和改善項目,支持口岸通關模式創新及通關便利化改革項目,支持智慧口岸建設項目等口岸建設方面。其中:
(一)對納入國家和省口岸發展建設規劃項目、口岸開放重點項目查驗配套設施建設,特別是打造綜合樞紐口岸、重點專業口岸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二)對深化口岸通關模式創新、改造升級口岸設施、提升口岸通關能力等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三)對服務于貿易高質量發展、口岸資源整合、智慧口岸建設、口岸綜合管理、應急指揮能力提升等工作予以重點支持;
(四)對落實國家和省、市部署的重點工作予以重點支持;
(五)對于2025年資金使用進度慢、效果差的項目和單位,2026年資金支持將視情予以扣減或不予支持。
三、資金支持期限
資金支持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以資金支付時間為準)。項目相關建設支出的付款和發票開具均需在資金支持期限內完成。
四、支持標準
對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申報主體的項目,單個項目的支持額度不超過項目所需資金的70%,且不超過2000萬元;對口岸經營服務單位作為申報主體的項目,單個項目的支持額度不超過項目所需資金的30%,且不超過2000萬元。
五、申報項目條件
申請口岸建設事項資金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口岸建設事項資金的支持方向要求;
(二)以口岸具體發展建設項目進行申請,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實施方案、預期效益、績效目標和完成時限等;
(三)已根據各級政府、上級機關工作部署要求,經本單位內部集體決策同意實施;
(四)應具備可執行條件,基建、信息化項目要在2025年9月底完成立項審批(備案)等手續;
(五)已明確項目所需資金及資金來源方案,以及申請資金數額和使用范圍;
(六)已制定申請資金的使用方案和監督管理辦法。
六、申報材料要求
申報口岸建設事項資金項目,需同時提交以下順序材料:
(一)申請文件,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實施方案、預期效益、績效目標、資金來源方案、申請口岸建設事項資金數額、使用范圍和完成時限等;
(二)立項核準文件,或當地政府、上級機關工作部署要求、單位集體決策同意實施的文件材料;
(三)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經費預算合理性和科學性評估結果。
(四)《2026年省級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提升專項資金(口岸建設事項)入庫項目申報表》(附件1)。
(五)所申請口岸建設事項資金的使用方案和監督管理辦法。
(六)2026年省級口岸建設事項項目申報承諾書(加蓋公章,附件2)。
七、資金申報及審核流程
請區口岸主管部門、海關、邊檢、海事等單位(以下統稱項目申報受理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及所轄口岸(單位)的項目初審和申報工作,擇優篩選出符合條件的項目報市商務局。其中,廣州海關、黃埔海關、廣州邊檢總站、廣州海事局分別負責本部門及所轄基層部門的項目初審和申報工作;其它單位(企業)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申報;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商務局。項目申報受理部門應出具推薦意見函和匯總的入庫項目申報表(一式1份,推薦申報項目需排序)。
市商務局將按照省商務廳要求(項目計劃任務、實施方案切實可行,投資方案、預期效果、績效目標明確等相關申報要求),對項目申報受理部門推薦、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研究資金項目擬申報入庫意見后,正式報省商務廳,并同步錄入“數字政府”公共財政綜合管理平臺。
省商務廳將對地市擬入庫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后反饋審核結果和預分配額度,市商務局將按省商務廳后續工作通知操作,完成資金項目入庫確認程序。
項目申報受理部門將上述紙本材料按申報材料順序裝訂成冊后加蓋單位公章一式8份(A4紙膠裝成冊),于2025年8月11日至15日(星期一至五)報送市商務局,地址:廣州市東風西路158號廣州國際經貿大廈1315室(港口口岸處);與紙本材料內容、排列順序均相同的電子文檔和掃描件(光盤刻錄)同時發送郵箱wangjian1@gz.gov.cn。
八、口岸建設事項資金使用要求和負面清單
如獲得口岸建設事項資金支持,項目主體需嚴格按申報的配套資金額落實相關資金,未達標準的將清算事項資金;口岸建設事項資金需實行專賬核算,建立獨立賬套或設置輔助科目進行核算,并按預算統計口徑歸集匯總實際投資金額。口岸建設事項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不重復支持已獲取商務領域中央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
(二)不得用于支持無辦公場所、無工作人員、無服務實體經營活動的空殼企業,甚至“購買”數據、虛增進出口;
(三)不得用于直接與進出口數據掛鉤的補貼;
(四)不得用于發放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包括公務人員工資、獎金、勞務費、津補貼等;
(五)不得用于支持新建擴建政府性樓堂館所等明令禁止的項目建設;
(六)不得用于支持近三年被“信用中國(廣東)”平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被審計部門定性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業和拖欠應繳還財政資金的企業;
(七)不得用于支持因安全生產事故、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被縣級以上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
(八)不得用于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支出。
專此函達。
附件:1.2026年省級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提升專項資金(口岸建設事項)入庫項目申報表.xls
廣州市商務局
2025年8月1日
(聯系人:郭德存,電話:81025471,電子郵箱:wangjian1@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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