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退役軍人發〔2025〕21號
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粵退役軍人發〔2024〕97號,以下簡稱“97號文”,見附件1)轉發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在現標準的基礎上按照97號文要求相應提高(具體標準見附件2、3),新標準從2024年8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實施前已經發放的按照差額進行補發。
二、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市級財政和各區財政承擔,其中,市級財政承擔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軍人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以下簡稱“兩參人員”)生活補助每人每年298元,各區財政承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每人每年222元,60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16元以及“五老”人員生活補助每人每年352.8元,其余部分由中央財政負擔。
三、優待金標準按《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補助和優待金標準的通知》(穗退役軍人字〔2019〕168號)要求執行,所需經費仍由原渠道解決。
四、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部門要安排好撫恤補助資金,并及時、足額、準確發放到位。
專此通知。
附件:
1.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pdf
2.廣州市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pdf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