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廣州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2024年修訂)》(以下簡稱《修訂方案》)。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執行,切實做好《修訂方案》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021年6月,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規〔2021〕4號)。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提升成果時效性和針對性,按照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工作部署,廣州市組織開展了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動態更新工作。2024年1月,廣州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成果通過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備案。
2024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印發,明確了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原則上保持穩定,每5年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評估情況定期調整。5年內確需更新的,按照“誰發布、誰更新”的原則,在充分銜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上,開展動態更新,同時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2024年7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印發〈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環評〔2024〕41號),規定了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同級政府發布實施。
為貫徹落實上級關于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工作部署,廣州市組織編制了《修訂方案》。
二、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銜接國土空間規劃成果,生態保護紅線面積由1329.94平方公里更新為1289.37平方公里,一般生態空間面積由450.30平方公里更新為490.87平方公里。
(二)銜接“十四五”相關規劃、廣州市第三次全國國土空間調查數據等,對水環境、大氣環境、土壤環境、用水總量、建設用地規模以及市域邊界等有關指標目標數值或表述進行更新。
(三)銜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等文件,規范“美麗中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表述。
(四)調整《廣州市環境管控單元準入清單》的發布主體,將《廣州市環境管控單元準入清單》,調整為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起草,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
三、適用范圍及施行日期
《修訂方案》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
《修訂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涉及的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及政策標準如有修訂,從其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規〔2021〕4號)同時廢止。
四、術語釋義
生態空間: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涂、岸線、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凍原、無居民海島等。
生態保護紅線:指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
環境質量底線:指按照水、大氣、土壤環境質量不斷優化的原則,結合環境質量現狀和相關規劃、功能區劃要求,考慮環境質量改善潛力,確定的分區域分階段環境質量目標及相應的環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資源利用上線:指按照自然資源資產“只能增值、不能貶值”的原則,以保障生態安全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的,利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結合自然資源開發管控,提出的分區域分階段的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強度、效率等上線管控要求。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指集成生態保護紅線及生態空間、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管控區域,銜接行政邊界,劃定的環境綜合管理單元。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指基于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統籌考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環境準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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