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政數規字〔2024〕1號
廣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評分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21〕13號),我局修訂了《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評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專此通知。
廣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2024年4月6日
附件
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評分細則
第一條 為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服務管理機制,引導企業誠信競爭,營造公平、公開、透明的交易環境,依據《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評分細則。
第二條 在接入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參與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招投標(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自然資源交易(以下簡稱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公共資源交易的有關當事人的信用評分,適用于本細則。
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分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務、園林林業、農田建設、能源電力、軌道交通和民航工程等行業。
自然資源交易領域分為土地使用權交易、礦業權交易等行業。
第三條 評分指標分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三級指標為具體的計分指標。
一級指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和跨區域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下設6個二級指標,包括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行業信用評價結果信息、守信激勵措施清單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下設3個二級指標,包括誠實守信事前承諾信息、不良交易行為信息和履約評價信息。
跨區域信用信息下設1個二級指標,即跨區域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信息。
第四條 信用評分采用加權平均評分方法,每個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分別賦予不同的權重。具體指標及其權重說明見附件1。
第五條 按照分領域、分行業進行信用評分,同一被評分主體參與多個領域、多個行業的,按其參與的領域和行業賦予不同的信用分值。
評分結果采用百分制,最低分0分,滿分100分。
第六條 每日一評。對當日零時前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按照《辦法》規定的評分信息來源和范圍所歸集到的信用數據,由系統自動進行評分計算,并于當日8時前公示到廣州交易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站和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上。
如遇重要系統通信網絡故障、服務器物理故障、系統遭受網絡攻擊、重要系統遷移等重大突發性事項導致采集最新數據失敗,系統將啟用重大突發性事項發生前一天的數據進行評分計算;重大突發性事項處理完畢后,按正常程序采集數據進行處理。
第七條 計分在三級指標上開展,三級指標分為基準項、加分項、扣分項、相關單位評價信息四類;被評分主體在基準項得分的基礎上,如滿足加分項、扣分項的條件,進行加分、扣分,從而形成對應二級指標的分值;如三級指標標明取相關單位評價信息,則取該相關單位的評分作為對應指標分值。各二級指標根據其分配的權重,匯總得出一級指標的分值,一級指標根據其分配的權重匯總得出最終得分。具體計分規則見附件2。
(一)基準項是該指標的初始分項。若該指標僅存在加分項,基準分設定為60分;若該指標僅存在扣分項,基準分設定為100分;若該指標同時存在加分項和扣分項,基準分設定為80分。
(二)加分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
守信激勵措施清單明確可以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實施信用加分的信息;
公共資源交易有關當事人作出誠實守信事前承諾的;
對公共資源交易有關當事人的履約評價中,驗收情況、整體績效評價為“好”的。
滿足以上情形的,則按對應分值加分,同類事件觸發多次,按照次數累加計算,最多加至100分。
(三)扣分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行政管理信息中的行政處罰信息;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不良交易行為信息;
對公共資源交易有關當事人的履約評價中,驗收情況、整體績效評價為“差”的,以及不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合同、不按期履行完合同或存在其他違反招投標文件(公告)、合同約定事項的。
出現以上情形的,則按對應分值扣分,同類事件觸發多次,按照次數累加計算,扣到0分為止。
加分項、扣分項根據《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更新情況作相應調整。
(四)相關單位評價信息包含三類:一是公共信用主管部門作出的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分;二是相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或授權組織依據行業特點和管理需要,對被評分主體在本行業信用評價、不良交易行為、履約評價方面提供的評分;三是有合作協議的其他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的該地區對交易當事人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分。相關單位評價信息的具體評分方法及基準項、加分項、扣分項等評價指標設置,均由該單位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條 信用信息超過有效期限的,或已修復的,不再納入信用評分。
第九條 本細則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