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規〔2025〕1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廣州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我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的運營管理,確保管廊及入廊管線安全運行,充分發揮管廊公共服務效能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731號)、《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健全運營管理體制
(一)細化政府部門職能分工。構建市區兩級管廊運營管理體系。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管廊運營管理工作,并制定相應的技術標準和擬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市城市建設事務中心負責市屬管廊運營監督管理事務性、技術性工作,負責安全運營監管、管廊保護和績效管理等。
市發展改革部門配合協調建立管廊有償使用制度;市財政部門負責管廊建設、維護等所需財政性資金的籌集,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支付資金。
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依職能協助推進管線入廊,并負責相應管線入廊后的運行監管等工作。區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能參照市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負責區屬管廊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將涉及管廊保護的建設項目納入工程安全監督體系,做好安全監督工作。
(二)分類明確運營管理單位。市、區政府直接投資并全部由財政資金建設的管廊,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確定管廊運營單位。市、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合作出資建設的管廊,采用特許經營模式的,在特許經營期內,由合作各方出資組建的項目公司(或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作為管廊運營單位,特許經營期結束后,由項目公司將管廊移交至市、區政府依法確定的管廊運營單位。
二、規范管線入廊管理
(三)加強管廊建設運營銜接。管廊應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和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要求,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管廊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時,可邀請管廊運營單位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參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與管廊運營單位應在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滯納金計繳方式,明確雙方對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管線維護、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的具體責任和權利。
(四)統籌各類管線有序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在確定管線入廊并簽訂入廊協議后組織實施入廊,管線入廊施工應接受管廊運營單位的統籌和監管。需要使用大型吊裝設備施工、管廊建成后無法預留充足施工空間的管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可申請入廊管線與管廊本體結構同步施工。管廊運營單位在入廊前將管線的運行風險及有關事項告知其他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因管線入廊施工不當對其他已入廊管線造成損失的,已入廊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可依法向管線入廊施工單位和管廊運營單位追償。
三、堅持管廊有償使用
(五)建立健全合理收費機制。地下管線進入管廊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費用由管廊運營單位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協商確定。經協商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管廊行業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對于財政直接投資建設的管廊,收取的入廊費應作為非稅收入上繳財政。管廊運營單位為國有性質的,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六)各負其責承擔運維費用。進入管廊的新建管線敷設和材料成本費用及管線檢修等費用,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承擔;因災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及廊內管線等設施損壞的,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與管廊運營單位簽訂的入廊協議執行;因管理疏忽或操作不當等人為因素造成管廊設施損壞的,由過錯方承擔;管廊運營單位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的入廊協議對運維費用另有約定的,雙方按約定內容執行。
四、提高運營管理效益
(七)探索建立合理盈利模式。在保證管廊運行安全,不影響各專業管線的正常運營,以及不損害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利益及不增加額外管理成本的前提下,管廊運營單位可充分利用管廊空間資源,探索管廊多元化利用新方式。財政投資建設的管廊,運營權出讓收入、運營收入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由國有企業運營的收入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管理;市、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出資建設的管廊,按特許經營協議執行。
五、加強管廊管線安全及應急管理
(八)強化管廊運營單位對管廊的安全運行主體責任。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管廊本體、附屬設施、配建設施及廊內管線的日常巡查、維護管理,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健全管廊運營管理制度,確保日常巡查、檢測、監測的內容和周期滿足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及安全控制區內的作業進行安全監護和定期巡查,及時消除管廊存在的安全隱患。
管廊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同時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機制,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工作。
(九)強化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對入廊管線的安全運行主體責任。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及管線設施定期巡查及維護、維修、改造等,制定管線運營管理和安全責任制度。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管廊運營單位的運營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定,確保管廊安全運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及時清理廢棄入廊管線。
(十)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風險防控實行管廊運營單位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雙重巡查、雙重監控、互相通報制度。管廊運營單位統籌安排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使用和維護管線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及設施定期巡查、維護計劃,并接受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十一)強化應急搶險處置措施。管廊或管廊附屬設施因施工損毀發生突發事件,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會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置現場。管廊發生緊急情況所產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方承擔。
六、加強外部作業與施工管理
(十二)規范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及安全控制區作業行為。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及安全控制區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執行。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管廊或管廊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在管廊安全控制區內從事深基坑開挖、降水、爆破、樁基施工、地下挖掘、頂進及灌漿作業等可能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行為,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查明管廊現狀資料,根據管廊保護協議的約定征求管廊運營單位意見,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措施。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對管廊有重大影響的作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開展對管廊的安全評估,在作業實施過程中對作業影響的管廊進行動態監測。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管廊安全的,管廊運營單位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配合的,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十三)嚴肅查處損毀管廊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未采取管廊保護措施導致管廊損毀的違法違規行為,由行業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依法查處;對于造成管廊損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加強管廊檔案及信息管理
(十四)健全管廊檔案管理制度。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管廊檔案,對運營、維護、保養過程中的有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在管廊工程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檔案資料、測繪成果及其電子文件。管線入廊或入廊管線發生遷移、變更、廢棄的,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在入廊、遷移、變更、廢棄完成后6個月內向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中心提交更新的管線信息。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可依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管廊的路徑、其他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布置、剩余管容規劃等信息。
本實施意見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0月1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5年10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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