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黑煙車上路行駛的通告政策解讀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黑煙車上路行駛的通告》(穗府規〔2025〕4號,以下簡稱《通告》)解讀內容如下:
一、編制的背景、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經濟補償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車輛。限制通行、經濟補償等具體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規定,“禁止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規定,“如果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則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
近年來,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但仍面臨嚴峻挑戰,臭氧成為影響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的主要因素之一。臭氧是二次污染物,由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太陽光照射下反應生成,機動車排放是生成臭氧的主要來源之一。
目前廣州市機動車保有量約416萬輛,且每天有大量外地牌照車輛在我市行駛。研究表明,我市氮氧化物主要來源于機動車船,其中機動車占比約五成。近年來,我市積極推進老舊車淘汰和公共車輛電動化工作,有效扭轉機動車污染上升態勢,但機動車冒黑煙現象仍未消除,機動車冒黑煙成為我市機動車污染的主要投訴之一,僅2024年我市共接到群眾舉報冒黑煙車96輛,通過遙感監測采集到冒黑煙車輛501輛,道路抽檢超標黑煙車456輛。
黑煙車是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的機動車,屬于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是高排放、高污染機動車的典型代表。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建設宜居城市,我市通過實施冒黑煙限制通行措施,以加強冒黑煙車監管力度,嚴格管控機動車污染排放,以促進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黑煙車上路行駛的通告》(穗府規〔2020〕7號)于2020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2日。《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規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發布。
二、編制《通告》的依據
編制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三、《通告》主要內容
《通告》主要內容有5點。
第一點規定了黑煙車“禁行時間和區域”。自2025年8月22日起全天24小時禁止黑煙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通行。
第二點規定了黑煙車違規進入禁行區域的“處罰措施”。黑煙車違規進入禁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點規定了黑煙車“禁行標志牌”的式樣。黑煙車“禁行標志牌”主標為國家規定的“禁止機動車通行”禁令標志,輔以“黑煙車”等文字。
第四點“附則”規定了《通告》所稱黑煙車的定義。《通告》所稱黑煙車指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的機動車,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號牌的機動車。
第五點規定了《通告》的“有效期”。《通告》的“有效期”為自2025年8月22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