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實施背景
《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20〕17號,下稱“《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于2020年8月3日印發實施,有效期5年。實施期間,《辦法》在加強我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確保政策連續性,現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予以簡易修改后重新發布,有效期3年。在此期間,如省、市出臺新的鄉村建設規劃政策與《辦法》不一致的,按省、市出臺的新政策執行。
二、主要內容解讀
明確簡易修改《辦法》,有效期3年。《辦法》內容共三十八條,主要包括:
適用范圍:本市白云、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村莊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村民經批準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許可及監管。
辦理程序: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備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可以戶為單位向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住宅建設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經村委會審核、公示、鎮街經辦部門實地踏勘審核,鎮街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委托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批后管理: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如需變更信息、延長期限或撤回證件的,按程序辦理。被許可人應在建設完工后申請規劃核實。
監督管理:明確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確保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工作的規范性。各區可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