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和背景
為妥善解決廣州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以及部分事業單位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歷史遺留的問題,我市自2016年起實施《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穗人社發〔2016〕17號)。通過一次性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辦法,解決其退休后的基本醫療需求,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2020年2月,因機構改革實施單位變化,經市政府同意,我局聯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稅總局廣州市稅務局修訂印發了《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穗醫保規字〔2020〕4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即將期滿。為保障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防范化解社會矛盾風險,依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第三十八條,對《通知》作不涉及實體內容的修改并重新發布。
二、依據
根據《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 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問題的通知》(穗府辦〔2015〕3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內容
一是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第三十八條“規范性文件……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發布”的規定,延長《通知》有效期5年,至2030年3月9日。
二是根據《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規定,《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已廢止;“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文字表述已調整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費”已調整為“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故本《通知》對此規范相關表述(不涉及實體內容的調整),其余內容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