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9年印發實施的《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眼白內障摘除及人工晶體植入術指定手術單病種醫療費用范圍及標準的通知》(穗醫保規字〔2019〕6號,以下簡稱6號文)和2020年印發實施的《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廣州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指定手術單病種醫療費用范圍及標準的通知》(穗醫保規字〔2020〕2號,以下簡稱2號文),規范了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進行白內障等疾病手術治療醫療費用的范圍及標準,為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實施效果。
考慮到6號文和2號文的整體制度框架相同,待遇范圍及標準基本趨同,為保障參保群眾醫保待遇穩定可持續,避免重復發文,根據國家、省待遇清單等政策文件有關要求,有必要將6號文和2號文相關待遇政策內容進行整合并進一步優化完善,形成《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廣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白內障等部分疾病有關費用的范圍及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確保參保群眾醫保待遇穩定可持續。
二、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政策文件有關規定,對6號文和2號文中待遇范圍及標準進行整合并優化完善。
6號文和2號文的整體制度框架相同,待遇范圍及標準基本趨同,為保障參保群眾醫保待遇穩定可持續,避免重復發文,按照國家、省待遇清單有關規定,對6號文和2號文相關待遇政策內容進行整合并進一步優化完善。
(二)貫徹落實國家、省醫療保險醫用耗材管理政策文件有關規定,取消人工晶體材料費用支付限額規定。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用耗材目錄(2022年)〉的通知》(粵醫保發〔2022〕14號)已將“人工晶狀體”納入了《醫用耗材目錄》,由于國家、省醫療保險醫用耗材管理政策文件規定醫用耗材不應設立支付限額標準,因此取消了參保人員進行白內障手術發生的人工晶體材料費納入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標準1800元/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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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廣州市職工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穗醫保規字〔2022〕2號)有關規定,規范了部分文字表述。
(四)就醫、結算、經辦等相關規定不在本文中重復表述。
由于省、市已出臺了醫療保險就醫管理、經辦規程、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等有關政策文件,因此本文中不再對參保人員進行白內障等部分疾病相應手術治療的就醫、結算、經辦相關規定重復表述。
(五)不再設置白內障等部分疾病的ICD-10編碼。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醫療保障標準化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醫保發〔2019〕39號)有關要求,我市相關醫保疾病診斷編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醫保疾病診斷編碼執行,不再在附件中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