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司規字〔2024〕1號
廣州市南沙區司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
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版)的函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協同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2022年10月28日區司法局印發的《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穗南司規字〔2022〕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南沙區司法局
2024年12月30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國發〔2022〕13號),深入對接“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發展需要,提供爭議解決等一站式服務,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高標準打造法律服務集聚區,高質量建設廣州灣區中央法務區南沙國際片區,推進大灣區法律服務融合,推動涉外法律服務業創新發展。根據《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2024年修訂版)》(穗南開管辦規〔2024〕7號,下稱“《扶持辦法》”),為進一步明確《扶持辦法》中具體情形的適用實施,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南沙法律服務集聚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服務企業、律師事務所(含分所),及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識產權保護、調解、涉外法律人才培訓等法律服務機構或組織可以享受《扶持辦法》扶持。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由政策兌現單位充分論證后,可以認定為《扶持辦法》規定的“其他有利于促進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專業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
(一)獲得省級以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頒發法律類資質證書、產品認證證書的;
(二)與行政機關、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合作建設法律類實驗室、法律類實踐基地并實體化運行的;
(三)法律類業務、產品或案例獲省級以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表彰獎勵或發文推廣的;
(四)主要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是省級以上法律服務類專家庫專家的;
(五)從事的業務在本區具有稀缺性,對南沙區法律服務業多領域、多樣化綜合發展具有促進作用的。
第二章 辦公用房補貼
第四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在法律服務集聚區租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如食堂、車庫、倉庫等)自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公用房補貼:
(一)人員規模達20人(含)以上,其中執業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司法鑒定人,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本項所指“人員”是指與該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人員規模達20人以上”是指在一個申請補貼年度,與該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中,至少有20人(含)以上在該申請年度在南沙區繳納社保累計達6個月以上。
“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經過各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是指在一個申請補貼年度,與該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的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至少有10人(含)以上在該申請年度在南沙區繳納社保累計達6個月以上。
(二)新設立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的,及該類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設立的分支機構等;
本項所指的“新設立”是指從法律服務集聚區范圍以外遷入法律服務集聚區,或者在法律服務集聚區范圍內申請設立,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
1.在法律服務集聚區新設立的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等;
2.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在法律服務集聚區新設立的有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等。
(三)2018年以來,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廣東省委、省政府,廣州市委、市政府評定榮譽稱號的;或被認定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律師事務所等;
本項所指的“榮譽稱號”獲得時間,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2018年1月1日起至提出扶持申請之日止,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廣東省委、省政府、廣州市委、市政府評定榮譽稱號的;
2.律師事務所自設立之日起至提出扶持申請之日止,被認定為(不含提名、候選)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
律師事務所總所獲得上述榮譽稱號的,可作為其分所提出扶持申請的依據。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組建的聯營律師事務所或外國律師事務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代表機構的。
第五條 辦公用房補貼的期限為五年,按照申請人先支付后補貼的原則,從申請人實際支出租金之日起算,以實際支出的租金為基準,第一年補貼比例為100%,第二年補貼比例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補貼比例為25%,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且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辦公用房租金的支出。
辦公用房補貼每滿一年可申請一次。第一次申請的時間從申請人實際支付辦公用房租金滿一年的次日起可以申請,其后每滿一年可申請一次。申請人實際支付租金的時間與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在出租屋管理中心備案的租賃合同記載的起始時間為準。
第六條 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辦公用房補貼申請表》(附件1);
(二)《申請單位(人)已獲得南沙區扶持資金情況表》(附件3)。
除上述材料外,申請人還應按申報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三章 專業人才補貼
第七條 與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在南沙區累計繳納社保滿三年,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一次性3萬元專業人才補貼:
(一)具有外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執業資格的,且受聘于法律服務集聚區企業、機構或組織;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具有高級職稱或經有關部門確認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三)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具有執業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司法鑒定人資格的。
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前三年內因違法違規或違背職業道德,受到行政處罰、行業處分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不能獲得專業人才補貼。
第八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符合《扶持辦法》規定的“與法律服務集聚區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
(一)與進駐法律服務集聚區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的開辦單位或法人(或可視同法人單位)股東簽訂勞動合同,并派駐在該進駐法律服務集聚區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實際開展法律服務工作的;
(二)進駐法律服務集聚區的企業、機構或組織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情形的;
(三)經法律服務集聚區主管單位書面同意的。
第九條 申請專業人才補貼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專業人才補貼申請表》(附件2);
(二)《申請單位(人)已獲得南沙區扶持資金情況表》(附件3)。
除上述材料外,申請人還應按申報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四章 申領兌現程序
第十條 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符合扶持條件的,可以向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以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公告的時間為準,逾期不申請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申領辦公用房補貼、專業人才補貼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向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在政策兌現服務平臺錄入相關信息,并明確申報南沙區其他扶持項目情況。政策兌現窗口根據申報指南材料清單和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公告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移交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二)初審。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政策兌現服務平臺對企業提交的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南沙區住建部門負責核實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辦公用房租賃情況。
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核實法律專業人才是否受到行政處罰、行業處分等執業情況。
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各部門的審核意見,擬定年度初步政策扶持兌現方案。
(三)復核。根據資金復核要求,由分管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的南沙區政府領導牽頭,組織評審小組對年度初步政策扶持兌現方案進行審定。評審小組由南沙區發改、財政、人才等部門組成(評審小組成員不定,根據具體扶持內容確定)。
(四)公示。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將擬獲得扶持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及專業人才個人的名單在南沙區政府官方網站、政策兌現服務平臺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支出管理辦法》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南沙區財政部門提出扶持獎勵資金撥付申請。南沙區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資金審核撥付手續。
當事人及公眾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由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復核,經復核認定異議不成立,符合扶持條件的,按評審小組原評審意見執行;經復核認定異議成立或者確有其他情況,不符合扶持條件的,由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評審小組最終確定,評審小組確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扶持辦法涉及的財政扶持資金實行最高限額原則,符合扶持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申請扶持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及個人應如實申報,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如在申報、使用財政扶持資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或收回扶持資金,同時,三年內取消申請人在南沙區申請各類扶持項目的資格。
第十四條 申請扶持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應當向政策兌現單位出具書面承諾,明確其對南沙區扶持政策的相關內容已知悉,若違反承諾,應主動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不予退回的,將予以追繳,五年內取消該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在南沙區申請各類資金支持資格,并通報廣州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以上”、“達到”、“不少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2022年10月28日區司法局印發的《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穗南司規字〔2022〕2號)同時廢止。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自《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2024年修訂版)》(穗南開管辦規〔2024〕7號)印發施行之日至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期間,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附件:1.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辦公用房補貼申請表.wps
2.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南沙法律服務集聚區專業人才補貼申請表.wps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