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管辦規〔2024〕7號
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2024年修訂版)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2024年修訂版)》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2024年修訂版)
為加快推進國際國內權威法律服務業在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發展,打造南沙高端法律服務集聚總部區,進一步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法律服務水平,把南沙建設成為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示范區,制定本辦法。
南沙區安排法律服務業扶持資金,扶持對象主要為入駐法律服務集聚區,能夠促進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業發展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及組織。
法律服務集聚區設在廣州市南沙區進港大道與蕉西路及海濱路交匯處“南沙水岸廣場”。
具有一定專業資質和人才體量,在行業中具有引領、示范、帶動作用,在法律服務集聚區范圍內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并經法律服務集聚區主管單位擇優同意進駐的,可申請法律服務業扶持資金: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分所)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南沙區代表機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組建的聯營律師事務所;
(二)經司法行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或依法依規登記成立,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識產權保護、調解等組織或機構;
(三)經國家、廣東省、廣州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南沙區設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訓機構;
(四)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服務機構在南沙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五)其他有利于促進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專業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
第一條 【辦公用房補貼】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在法律服務集聚區租用辦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補助的做法,給予辦公用房補貼:
(一)人員規模數量達20人以上,其中執業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司法鑒定人、中級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二)新設立的企業、機構或組織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的,及該類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設立的分支機構;
(三)2018年以來,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廣東省委省政府、廣州市委市政府評定榮譽稱號的;或被認定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律師事務所等;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組建的聯營律師事務所或外國律師事務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代表機構。
以辦公用房場地租金為基準,第一年補貼比例為100%,第二年補貼比例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補貼比例為25%。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且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機構或組織的實際支出,補貼期限為5年。
對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機構或組織,原則上每次申請補貼期為一年,申請時間為實際租賃辦公用房(以出租屋管理中心備案的租賃合同記載的時間為準)的次年。
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指企業、機構或組織租賃且自用辦公的場地,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食堂、車庫、倉庫等)。
第二條 【專業人才補貼】
與法律服務集聚區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符合以下第(一)(二)(三)項條件之一,同時符合第(四)(五)項條件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的法律專業人才,一次性給予3萬元工作補貼:
(一)具有外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職業資格的,且駐于法律服務集聚區企業、機構或組織;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具有高級職稱或經有關部門確認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三)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具有執業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司法鑒定人資格的;
(四)在南沙累計繳納社保3年以上的;
(五)未因違法違規或違背職業道德,受到行政處罰、行業處分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附則
(一)本辦法涉及的財政扶持資金實行最高限額原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服務機構可同時享受上級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上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法律服務機構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已獲得本區“一企一策”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辦法同類扶持措施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關于市內跨區遷移的法律服務機構,按照廣州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不超過”“以上”“最高”“不少于”的數額均包含本數。本辦法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當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穗南開管辦規〔2020〕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到期前,區司法行政部門按上級相關規定開展政策實施階段性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按程序適時調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