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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賣寫字樓不能說是公寓
廣州對房屋交易的監管將更加嚴格和細致,昨日的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要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進行監管,銷售商品房時須進行至少7大項內容的公示以保障購房者權益。此外,對于供求矛盾較大的小區車位問題,《辦法》也明確小區車位不能預售。
近年來,車庫車位因為供求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由此而產生的社會沖突和矛盾也越來越多,為了加強車庫車位的管理,《辦法》作了程序性的規定和授權性的規定,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出租和銷售車位前,要將租售方案和產權情況證明在小區的出入口和公示欄公示30天以上。
此外,《辦法》也再次明確了車位(車庫)不能預售。據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后方能出售。《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地下空間建筑物不得辦理預售,應當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后方可銷售、出租。
為了保證預售的商品房能夠順利完工,各地都有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制度,廣州目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采用監管機構、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協議設立預售款專用賬戶的方式,《辦法》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規范專有賬戶的監管,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專用賬戶收存商品房預售款的義務,以及專用賬戶開戶銀行按照協議收存、劃撥資金并更新資金使用情況的義務,以保障預售款能全額進入專用賬戶、全額接受監管。
此外,實踐中,開發企業宣傳或者銷售商品房時使用與預售許可證不一致的名稱,使消費者對所購房屋的用途、性質產生誤解,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表示:“開發商使用了模糊的概念,本來是寫字樓卻說成是公寓。這次我們就要求住宅就是住宅、寫字樓就是寫字樓,必須與許可登記內容一致。”《辦法》明確嚴格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的法定樓盤名稱推廣銷售商品房,不得使用虛假或與批準標準名稱不符、不規范的宣傳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