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糾紛處理又多了一種方式,廣州將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4月8日的市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廣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若干規定》(下簡稱《規定》)。
根據《規定》,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機制的主渠道,明確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指導設立市醫調委,市醫調委的設立和開展調解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
市醫調委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后,可由1名或者3名調解員進行調解。為方便當事人選調解員,《規定》明確,市醫調委應當在辦公場地的顯著位置公布調解員名單,調解員有規定的回避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回避或更換。
調解員如何確定?市司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們對調解員有一個基本定位,要懂法律或者懂醫,兩個條件具備一個,才有可能成為我們醫調委的調解員。調解員是面向社會招聘的。為實現中立,調解員不是醫療機構的,也不是機關或事業單位的。”
醫調委將成為現有的行政、司法、仲裁之外,解決醫療糾紛的第四種途徑。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表示:“選擇何種方式都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調解是為醫患糾紛提供多一種解決機制。”
此外,《規定》中還明確,要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制定方案,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通過政府采購程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