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16屆88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聚焦廣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痛點難點問題,提出了具體的制度措施,打造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根據《管理規定》,通航水域橋梁建設單位應當確保橋梁防撞設施、助航標志、安全標志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設置燈光等裝置不得影響通航安全。
《管理規定》明確通航安全行為規范,特定船舶進出港應當提前報告并遵守引航規定,要求船舶過橋保留富裕凈空高度,并對船舶通過深中大橋等重點水域提出特別要求。
根據要求,船舶通過橋梁航道前,應當根據潮汐、水位變化情況核實橋梁航道、通航橋孔的實際通航凈空高度和寬度;根據本船的噸位和當時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保留足夠的富裕高度和富裕水深,選擇適合本船安全航行的橋梁航道以及通航橋孔通過。
船舶通過設計凈空高度18米及以上的橋梁水域,應當保留2米以上富裕凈空高度。船舶通過黃埔大橋以及廣州港出海主航道橋梁水域,應當保留4米以上富裕凈空高度;富裕凈空高度不足4米的,船舶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通過其他橋梁水域,應當保留1米以上富裕凈空高度。
除應急處置、執行公務以及依法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的水上水下活動外,船舶不得進入深中大橋非通航橋孔橋梁軸線兩側各1000米以內水域。船舶航經深中大橋時,要避免在橋孔下方會遇,無法避免的,應當盡可能各自靠右航行。
- 2024-12-14 加快建設貿易強市 更好服務全國全省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