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突發困難可申請臨時救助
11月24日,15屆16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廣州市社會救助體系不斷完善,《實施細則》將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可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實施細則》明確的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受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實施細則》規定,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和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兩種對象的認定按《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以下簡稱省《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事由應發生在申請日前12個月內。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等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事由應發生在申請之日前1個月內,符合上述情形且暫時無法取得家庭支持的個人可單獨提出申請。
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城鄉居民向非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的,應按照省《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證或至少一種在申請日前已在本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其他有效居住材料。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照省《辦法》規定程序申請辦理。其中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應當提供申請日前12個月內有效的教育支出繳費憑據(單據)或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支出繳費憑據(單據)、住院照料支出憑據(單據);突發重大疾病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應當提供申請日前1個月內有效的定點醫療機構疾病診斷書。申請材料中可以通過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辦理的,無需申請人提供。
在穗居住的港澳臺居民遭遇突發困難,可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后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非本市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市、區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緊急情況可先行給予救助
《實施細則》規定,支出型臨時救助的信息化核對、審核審批、公示流程按照省《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場受理,同時出具受理通知書。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項目和金額。
申請人基本生活難以維持或生命受到威脅等緊急情況下,申請時無法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但不影響相應事件真實存在的,申請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實際情況先行給予實物救助、臨時庇護或資金救助。
開展先行急難救助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后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急難型臨時救助(包括先行急難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進行公示,其中港澳臺居民在申請地(經常居住地)公示,公示期為1年。
據悉,《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13號)同時廢止。
- 2021-11-25 推進制造業數字化轉型 規范臨時救助服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