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單之外不得違規設限
市政府常務會議新聞發布
10月19日,15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方案》明確了工作目標,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廣東省2021版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將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以下統稱中央層面設定)的523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廣東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設定(以下統稱廣東省設定)的2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改革范圍,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以下簡稱南沙自貿試驗區)實施更大力度的改革舉措,對國家明確在自貿試驗區實行告知承諾的部分事項,在全市其他地區同步實行告知承諾,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清單之外不得違規限制企業進入
《方案》的主要任務包括三個方面的若干條措施。
在建立清單管理制度方面,有三項措施。一是細化廣州市涉企事項清單。按照廣東省2021版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全面梳理細化形成4份清單,逐項列明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內容,定期調整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規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或領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自主開展經營。
二是建立涉企許可“雙告知”制度。市級清單相關涉企事項逐項與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化經營范圍配對,明確市級主管審批部門。企業完成注冊登記后,市場監管部門告知企業相關涉企許可事項,按照市級清單事項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推送至涉企經營許可主管部門后,有關部門要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相關經營許可,并將辦理結果反饋市場監管部門。
三是完善清單聯動管理。建立完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與權責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聯動調整機制。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中直接取消審批的事項,原實施部門要將其移出本部門權責清單;對其他事項,各部門要及時在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調整事項名稱、事項類型、子項拆分、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提交材料等內容。
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
在分類推進涉企經營許可改革方面有四項措施。一是直接取消審批。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或證明材料。自2021年7月1日起,直接取消審批的事項應當停止實施,不得將其轉移至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變相實施。
二是審批改為備案。實施部門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實施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監管部門不得以未經備案為由,限制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對審批改為備案的,有關部門要強化信息共享,依法實施有效監管,督促企業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對未按規定備案或提交虛假材料備案的企業要依法調查處理。
三是實行告知承諾。實施部門應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制作告知書一次性告知企業。由行政機關出具、用于證明企業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原則上不再收取,改由企業就符合相關條件作出承諾,實施部門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四是優化審批服務。依法依規積極推動下放審批權限或委托實施,方便企業就近辦事。精簡經營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堅決取消“奇葩證明”,采取并聯辦理、簡化中間環節等方式優化辦事流程。各區、各部門要積極回應企業關切,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
實現監管既“無事不擾”又“無處不在”
在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方面具體有三項。一是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各區、各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履行監管職責,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問題。對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由原實施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對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由實施部門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機構改革有關方案明確監管職責,健全審管銜接機制。各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有關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和監管標準,細化具體監管措施,落實監管責任。
二是加強證照管理銜接。有關主管部門直接取消審批的,要及時掌握新設企業情況,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監管;審批改為備案的,要督促有關企業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對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實行告知承諾的,要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承諾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要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構成違法的要依法予以處罰。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有關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如未載明許可經營項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或者其他政務服務業務。
三是推進精準高效智慧監管。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落實全覆蓋重點監管,強化全過程質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線。積極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手段精準預警風險隱患,提高風險預判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深度融合企業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風險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適當減少抽查,推動實現監管既“無事不擾”又“無處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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