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召開的15屆85次市府常務會議聽取了市司法局關于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況的匯報,廣州市共清理了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115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149件;同時審議通過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草案)》,對《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54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集中修正54件政府規章、43件規范性文件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減證便民、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由市司法局牽頭組織了涉及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生態環境保護清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及軍民融合發展等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本次清理工作共清理了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115件、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149件,將分以下四大類進行清理:
首先,集中修正54件政府規章,43件規范性文件。對于需要修改的內容比較簡單、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進行一攬子集中修正。主要修改包括:一是規章、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機構改革,且涉及的部門名稱和職責調整已經明確、上位法已作修改的,按照確定的名稱、職責進行修改。例如將“工商”“環保”“安監”“經貿”等相應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商務”等。
二是與監察體制改革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宜對其職責加以規定,因此相應修改涉及監察機關職責或者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的表述。
三是根據廣州市2018年開展的證明事項清理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軍民融合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涉及的專項清理結果,對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一并進行修改。
四是對涉及上位法調整、國家和省的政策法規變化以及落實市人大審查意見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相應作出修改,以維護法制統一。
廢止6件市政府規章、1件規范性文件
其次,納入計劃修訂26件市政府規章,40件規范性文件。此類項目是指按照清理標準需要修改,但由于涉及修改的內容較多;或者涉及重大制度修改,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影響較大;或者需要進一步理順職責關系和職責分工再修改等原因,無法納入一攬子修正的,納入計劃修訂。
其三,廢止6件市政府規章,1件規范性文件。對于已經不適應現實管理需要的規章予以廢止,包括《廣州市農村房地產權登記規定》《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廣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廣州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試行)》《廣州市林權爭議處理若干規定》《廣州市城市規劃勘察測量管理辦法》,上述規章廢止后可以依據有關上位法實施管理,不影響管理工作的開展。
另外,規范性文件《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流溪河流域水環境整治的通告》(穗府〔2015〕8號)基本內容已被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涵蓋,擬廢止。
最后,保留29件市政府規章,61件規范性文件。此類項目是指按照清理標準無需做出處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對于保留的規章,如果今后根據實施情況需要修改或者廢止,可以另行申報納入年度立法計劃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對于保留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因上位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相應啟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