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霸座將納入失信信息
昨日(26日)上午召開的15屆71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草案)》(下稱“草案”),草案確立了廣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全面規范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等活動,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時回應社會關切,將欠繳稅費、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騙取社會保險或者優待、妨礙正常公共交通秩序以及醫療秩序等行為被依法處理的信息納入失信信息管理。
另外,昨日上午,15屆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下稱《方案》)。根據該方案,到2020年廣州市各區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將達到80%以上,其中公辦幼兒園在園幼兒數占比達50%以上。
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據悉,目前廣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已經初步建立,歸集了10多億條公共信用信息,涉及300多萬個法人、非法人組織和3000多萬名自然人,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亟待完善,例如,信息歸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還不夠規范、信用獎懲措施的法律依據不足、信息主體的救濟機制還不夠健全等。
草案以信用監管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監管效能。首先,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保障,草案將相對人履行信用承諾的情況作為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內容,確保告知承諾、減證便民等改革措施形成閉環管理制度;將負責行政審批技術審查的機構出具的不真實或者嚴重錯誤的咨詢服務成果若被依法處理的信息納入失信信息,為建設工程審批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其次,信用監管與行政監管有機結合,將查詢、共享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監管、公共資源交易、資金扶持、公共服務、人員招錄等各個環節。此外,根據信用狀況建立分類分級監管機制,以守信激勵主體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為基礎,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提高行政監管效能。
建議全市統一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根據草案,廣州將打造覆蓋全面、統一、透明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為確保合法、安全、及時、準確地歸集公共信用信息,草案采取了以下五個方面措施:一是“一個目錄”,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統一信息的歸集范圍和要求。二是“一個系統”,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與其他相關信用信息系統對接共享。三是“一個網站”,通過信用廣州網統一向社會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四是“一個代碼”,建立統一且唯一的公共信用代碼一碼制度,將分散在各部門、各領域的公共信用記錄準確歸集到信息主體的名下。五是“一個檔案”,建立重點人群職業信用檔案,推動個人誠信建設。
草案明確,建立覆蓋全面、穩定、統一且唯一的公共信用代碼一碼制度。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以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標識;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標識。
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草案同時規定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不是誰都能看到和隨意查詢,可以通過查詢、政務共享的方式披露,一般不對外公示。信息主體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有權查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查詢他人非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授權并約定用途。
新增公辦幼兒園可獲360萬元補助
2019年,各區公辦幼兒園在園幼兒數占比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市各區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園幼兒占比)達到80%以上,其中公辦幼兒園在園幼兒數占比達50%以上。
《方案》從完善學前教育立法、完善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加快推進幼兒園規劃建設、健全幼兒園管理體制、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幼兒園資源、健全經費投入長效機制、打造優質師資隊伍、提升幼兒園保教質量八個方面提出了20條主要措施。
完善了對新增公辦園及原有公辦性質園升級改造的獎補辦法。一是每新建1所公辦幼兒園,完成開工建設的,市本級財政按照工程合同價款50%的比例予以一次性獎補。二是每新增1所公辦幼兒園,給予每所360萬元設備補助資金;繼續對現有公辦幼兒園通過改、擴建新增的班數,給予每班30萬元一次性補助資金;逐步完成對現有公辦性質幼兒園升級改造,每所公辦性質幼兒園給予200萬元一次性升級改造補助經費。以上三個項目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分擔。三是按“多干多給”的原則進行獎勵。2019年各區在完成所下達的任務分解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個公辦幼兒園學位,市財政給予0.5萬元獎勵。
《方案》還提出,完善多元辦園體制。鼓勵支持街道、村集體、有實力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機關,特別是普通高等學校創新模式舉辦公辦幼兒園,對舉辦單位職工子女入園給予適當傾斜政策。各區可通過政府接收、與當地優質公辦園合并、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確保城鎮街道辦園、機關辦園、村集體辦園等公辦幼兒園面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嚴禁上述公辦幼兒園出售、出租和轉變公辦幼兒園辦園類型;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落實土地、建設、稅收、水電氣、減免租金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這些不良行為納入失信信息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無正當理由欠繳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數額較大,經催告后超過六個月仍未繳納的;欠繳稅款、社會保險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霸占他人座位等妨礙公共交通秩序或者影響安全行駛的;符合出院或者轉診標準無正當理由滯留醫療機構、影響正常醫療秩序等行為的;參加國家、省或者本市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待等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