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改革試點
7日,15屆8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市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績效提升和管理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省的政策對比,該《辦法》有兩個先行先試的“突破”:一是探索“包干制”改革試點,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探索開展科研項目經費使用不設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團隊按政策規定自主決定使用。二是探索建立跨境資金監管模式,由市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等模式,對撥付至港澳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財政科研項目經費進行監管。
優化財政科研經費配置和使用
據悉,該《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市審計局擬定。《辦法》改革了財政科研經費投入結構和方式。一是優化財政科研經費配置和使用。結合廣州打造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工作,將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方式調整為事前資助、事后補助和科技金融相結合的支持方式。二是試行實施分類財政保障機制。根據科研機構和科研項目的類別開展財政經費保障配套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財政穩定性支持與科研項目競爭性經費支持相協調的財政經費保障機制。
在項目資金開支范圍方面,該《辦法》規定,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探索開展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改革試點,不設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團隊按政策規定自主決定使用。
對全時全職承擔我市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的團隊負責人(領銜科學家/首席科學家、技術總師、型號總師、總指揮、總負責人等)以及引進的高端人才,可實行年薪制管理。年薪所需經費在項目經費中單獨核定,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相應增加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量。
建立市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
允許港澳高校、科研機構牽頭或獨立申報市科技計劃。建立市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為境外機構的,市級科研經費可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到市項目主管部門基本戶或相關賬戶轉撥。市項目主管部門對資助香港、澳門特區高校、科研機構的市級科研項目經費,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關要求,直接到相關銀行辦理撥款手續。其中,港澳特區高校、科研機構與市內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可分別撥付至港澳特區高校、科研機構和市內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