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的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重新修訂的《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本次修訂中明確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從事對外經營活動。
對三方面進行重點修訂
2007年12月,市財政局經市政府批準,印發了《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下稱《使用辦法》)。隨著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國有資產監管的精細化,原《使用辦法》的部分條款已不適用,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對《使用辦法》進行了修訂。
《使用辦法》的修訂范圍涉及總則、單位自用資產管理、對外投資資產管理、出租出借資產管理、對外擔保資產管理、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資產使用監督檢查和附則等8部分,其中重點對自用資產、對外投資資產和出租出借資產等三方面進行了修訂。
據投資額調整審批權限
在加強自有資產管理方面,根據財政部門歷年來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經驗,結合廣州2013~2015年清產核資結果,針對日常中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權屬不清、資產賬務處理不當等問題,要求各單位提高產權意識,對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在對外投資經營上,根據有關規定和精神,在本次修訂中,明確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從事對外經營活動。同時強化對外投資監管力度。主要新增以下內容:明晰對外投資概念、細化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要求、加強國資收益監管力度、明確各級部門監管職責等。
根據不同投資額調整審批權限。修訂后《使用辦法》,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單項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的,由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單項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
與此同時,《使用辦法》完善了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中央和省的規定,嚴禁各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對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要求到期必須收回;此外,也下放了部分審批權限。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將小額度的(房產30平方米以下,其他類資產現值30萬元以下)和短期的(6個月以內)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審批權限下放給主管部門;為提高土地監管力度,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土地,須經市政府審批同意。
市財政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強監管檢查,嚴抓管理制度執行和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重點加強對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的監督檢查,防止未經審批出租出借資產和開辦企業等違規事項的發生。對未經審批擅自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或隱瞞租金收入和國資收益等違紀違法問題,要嚴肅查處,逐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