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解決了政府信息共享中的三個核心問題:以誰的數據為準、能否共享、如何共享。據悉,該《實施細則》的出臺可以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信息的準確性,群眾不用為一件事反復跑幾個部門蓋章或者證明,最大限度地避免要求群眾證明“我媽是我媽”這樣的不合理現象。
2012年,市政府頒布了《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規定》,對我市政府信息共享制度作出了系統規定,是我市政府信息共享的基本法律依據。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規定實施四年以來,很多共享參與部門希望政府信息共享制度能進一步具體化和明確化,如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基礎信息,往往有多個部門采集,如何實現數據來源的唯一性?依職能采集應當如何判斷?
解決三大核心問題
本次《實施細則》的出臺將為行政機關共享相關政府信息提供更為直接的依據?!秾嵤┘殑t》旨在解決三個核心問題,即以誰的數據為準、能否共享、如何共享。具體而言:一是政府信息共享中的數據質量,即共享頻率最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基礎信息的準確性問題;二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要求共享相關信息的法定依據問題;三是政府信息共享的載體、范圍、程序及爭議處理,即解決“信息孤島”的路徑問題。
據悉,《實施細則》以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規定了包括戶籍、婚姻、出生死亡、企業和個體戶等16類基礎信息的責任提供部門,使“一數一源”落到實處,其他部門可不再重復采集這16類信息,在具體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將以這些部門的信息為基準,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可進一步簡化辦事流程,群眾到政府機關辦事不用重復填表、重復提交信息,不用為一件事反復跑幾個部門蓋章或者證明,最大限度地避免要求群眾證明“我媽是我媽”這樣的不合理現象,促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共服務質量的提升,為法治政府和“信息惠民”鋪設扎實、可靠的通道。
未經授權不能發布信息
《實施細則》著力保護公民隱私,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其履行法定職能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使用通過共享獲得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向公眾發布或向其他部門轉讓通過共享獲得的政府信息;非經法定授權,不得利用共享政府信息牟利。這就在最大限度上保護了公民的隱私,避免信息的濫用。讓部門用著順心,市民用著省心。
規定爭議解決辦法
此外,《實施細則》規定了政府信息共享的爭議解決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其他部門的共享需求,如信息提供部門不按期答復或答復不予共享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供需雙方協商;對仍有爭議的共享申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定期匯總,會同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市政府法制部門、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聯合會審,會審仍不能解決的,爭議雙方可以書面提請市人民政府裁定。經市政府審議決定應當共享的申請,信息提供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相關信息。通過這一系列制度設計,使得信息共享協調不再流于形式、投訴無門,最大限度減少部門利益對信息共享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