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醫保規字〔2024〕5號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等十二部門關于印發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醫保局反映。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廣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4年12月30日
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救助工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街(鎮)實施醫療救助服務、管理及監督活動。
第三條 群眾可到本市任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鎮)遞交申請材料,街鎮應當設立醫療救助申請受理窗口。
第四條 符合《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醫療救助對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待遇。
第二章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及殘疾優撫類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
第五條 《辦法》規定的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及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以下簡稱收入型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時,應具有下列相應的救助身份證件或認定材料: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具有《廣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具有《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
(三)本市特困人員具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四)本市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具有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認定材料;
(五)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具有《廣東省支出型困難家庭證》;
(六)本市戶籍殘疾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七)本市戶籍烈士遺屬、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的認定材料;
(八)本市戶籍因公犧牲或在職病故人民警察的困難遺屬具有公安部門出具的認定材料;
(九)本市戶籍持證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具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證》或加注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信息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
(十)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簡稱非本市困難學生)具有就讀院校按規定出具的認定材料。
以上材料可通過政務系統查驗電子證照或身份核驗的,無需出示。
第一節 醫療費用記賬減免
第六條 收入型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病種、普通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醫療救助金支付部分,由定點醫藥機構給予記賬減免;屬于個人自負部分,由個人與定點醫藥機構直接結賬付清。
第七條 收入型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減免的記賬結算程序如下:
(一)本市定點醫藥機構每月10日(如遇節假日順延至下1個工作日)前匯總上月收入型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記賬減免情況,通過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國家醫保平臺)生成月報表及費用明細,在申報醫療保險費用的同時一并報送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各區分中心(以下簡稱醫保分中心);
(二)醫保分中心在定點醫藥機構報送截止時間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同時,通過國家醫保平臺將醫療救助費用結算數據推送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醫救中心);
醫保分中心對定點醫藥機構申報結算的醫療費用(含醫療救助費用)作出審核決定。定點醫藥機構在收到審核決定通知后如有異議,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向醫保分中心提出書面申訴及說明。醫保分中心應當組織重審,并作出重審決定。
(三)市醫救中心收到醫保分中心推送的費用結算數據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向定點醫藥機構撥付醫療救助費用。
第八條 收入型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異地就醫記賬減免,按照國家和省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市醫保中心每月從國家醫保平臺獲取醫療救助對象異地就醫結算數據送市醫救中心,市醫救中心復核后向市醫保中心撥付醫療救助金。
第二節 醫療費用零星報銷
第九條 未享受醫療救助費用“一站式”記賬減免的收入型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發生以下情形的,可到本市任一街鎮辦理零星報銷:
(一)符合《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可辦理普通門診醫療費用零星報銷;
(二)符合《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醫療費用,可辦理補充醫療救助;
(三)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含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障)的收入型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可辦理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四)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含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障)并完成醫療保險待遇追溯的本市戶籍新出生嬰兒,在待遇追溯時未同步享受醫療救助減免、且在出生后6個月內取得收入型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身份的,可辦理從出生之日起發生的門診特定病種、住院的醫療費用報銷;
(五)參加非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并完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支付后的醫療費用,可辦理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第十條 收入型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辦理零星報銷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的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
(二)社保卡或有效銀行賬戶;
(三)財政部門印制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者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原件、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
第十一條 零星報銷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醫療救助對象提出醫療救助申請,街鎮應即時受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符合條件的錄入國家醫保平臺報送至醫保分中心,將紙質資料存檔備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資料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醫保分中心通過國家醫保平臺完成審核,并將費用結算數據推送至市醫救中心;市醫救中心收到醫保分中心推送的零星報銷數據后,完成復核并向醫療救助對象撥付醫療救助費用。醫保分中心和市醫救中心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二條 非個人原因未能在定點醫藥機構同時享受“一站式”記賬結算社會醫療保險費用和醫療救助費用的收入型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在辦理社會醫療保險零星報銷的同時,完成醫療救助費用零星報銷。醫保分中心通過國家醫保平臺將費用結算數據推送市醫救中心,市醫救中心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向醫療救助對象撥付醫療救助費用。
第三章 其他困難人員醫療救助
第一節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醫療救助
第十三條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可向本市任一街鎮提出醫療救助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填寫完整的《廣州市醫療救助申請表(核對類適用)》;
(二)申請人的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社保卡或有效銀行賬戶;
(四)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資料;
(五)定點醫藥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結算單、財政部門印制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原件。
第十四條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醫療救助資格認定和醫療費用報銷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任一街鎮收齊申請資料后,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移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戶籍地街鎮),戶籍地街鎮在3個工作日內錄入國家醫保平臺,并上傳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資料,推送給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
(二)核對機構按我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規定出具核對報告,并推送至國家醫保平臺。戶籍地街鎮收到核對報告后,將核對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核對結果無異議的,戶籍地街鎮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并出具初審意見。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規定,向街鎮申請重新核對。家庭財產在核對時間段內發生較大變化的,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有關規定執行。
(三)戶籍地街鎮出具初審意見后,將申請人(不包括未成年人)姓名、戶籍地址、現住址、醫療救助初審情況等信息在社區公務欄、電子屏等場所或相關政府網站公示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報送醫保分中心。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戶籍地街鎮應重新組織入戶調查、開展民主評議,重新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戶籍地街鎮出具初審意見報送醫保分中心,并將申請資料存檔備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戶籍地街鎮將資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醫保分中心收齊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認定。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給予認定;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戶籍地街鎮在收到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轉達申請人,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人。
(五)市醫救中心根據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認定結果,及時將申請人救助資格的認定信息反饋至核對機構。因病致貧人員認定后,街鎮、醫保分中心及市醫救中心按第十一條程序辦理醫療費用零星報銷。市醫救中心定期將因病致貧人員所屬街鎮、姓名、救助金額等信息在網上公示。
第十五條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家庭經濟困難且已住院治療,醫院預估本次治療費用巨大的,經自我評估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向本市任一街鎮提出醫療救助預申請,并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提交第(一)至(四)項資料;在住院治療結束后,補齊第(五)項資料,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已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并獲得醫療救助,且本人承諾其家庭收入期間無明顯變化的,出具核對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再申請的,醫保分中心應以核對報告為參考,在收到街鎮上報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費用撥付,無需醫保行政部門再次認定。
第二節 非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醫療救助
第十七條 符合《辦法》規定的非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到本市任一街鎮提出醫療救助申請,除需提供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證件上現居住地址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
第十八條 非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申請醫療救助時,受理其申請的街鎮、居住地所屬街鎮與居住證簽發地所屬街鎮均不一致時,由居住證簽發地街鎮負責審核。居住證簽發地街鎮可根據需要發函至申請人戶籍地、居住地所屬街鎮,以及與其家庭經濟狀況有關聯的單位,協助調查其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依據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綜合其居住地所屬街鎮入戶調查和公示情況,出具初審意見報醫保分中心,醫療救助資格認定和費用審核撥付程序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非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且已住院治療,經醫院預估治療費用巨大,經自我評估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向本市任一街鎮提出醫療救助預申請,并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提交第(一)至(四)項資料;在住院治療結束后,補齊第(五)項資料,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節 在本市工作的職業病病人醫療救助
第二十條 符合《辦法》規定的職業病病人到本市任一街鎮提出醫療救助申請,除需提供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
(一)本市職業病防治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注明患病時間);
(二)在本市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且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定勞動關系的個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醫療救助費用審核撥付程序按本細則第十一條辦理。
第四節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醫療救助
第二十二條 符合《辦法》規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傷殘等需住院治療的,經有關部門救助后剩余的醫療費用可到本市任一街鎮提出醫療救助申請,除需提供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見義勇為證書原件,原件核對無誤后予以退還。
第二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醫療救助費用審核撥付程序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資助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第二十四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不含在有關部門認定資格前已自行繳納當年居民醫保參保費用的新增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和本市戶籍三、四級殘疾人,已自行繳納當年居民醫保參保費用的,可到任一街鎮申請個人參保費用零星報銷。未辦理參保手續的,由其戶籍所在的街鎮辦理集中資助參保。
(一)個人參保費用零星報銷按以下程序申請:
1.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當月新增人員,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請資料:
(1)救助對象身份證件;
(2)個人繳納基本醫保參保費用有效憑證。
2.街鎮收齊申請資料,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錄入國家醫保平臺,報醫保分中心審核。
3.醫保分中心通過國家醫保平臺審核并確認費用,于5個工作日內匯總送市醫救中心。
4.市醫救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予以撥付。
(二)集中資助參保按以下程序辦理:
市醫救中心每年8月集中為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辦理資助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手續,并于當年居民醫保征繳期結束前和下一年年初,開展資助參保對象身份信息核對工作。如新增的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有關部門認定其資格前已經參加當年度居民醫保的,按《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規定資助其參加下一年度的居民醫保。醫療救助對象的主管部門協助向市醫救中心提供救助對象身份信息用于核對。
市醫救中心會同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于每年年初核查上一年度符合資助參保條件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情況,由市醫救中心制作《廣州市資助參保人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報銷明細表》和《廣州市資助參保人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報銷匯總表》報市財政局。
第五章 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人員醫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但未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到任一街鎮申請醫療救助,同時提出人工核算書面申請(需注明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原因),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醫療費用人工核算書面申請表;
(二)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三)財政部門印制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原件、加蓋定點醫藥機構醫務公章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第二十六條 未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人員醫療救助費用審核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街鎮匯總、初審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在申請表上加具初審意見,并報送醫保分中心。醫保分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匯總申請資料送市醫救中心。
(二)市醫救中心收到申請資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非從業居民參保人在本市三級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的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核算,出具廣州市醫療救助模擬結算單。后續審核撥付流程,收入型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執行;因病致貧人員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醫療救助對象數據按照“誰主管、誰采集,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在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的前提下,由市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和市婦聯、殘聯等部門,及時通過線上或線下的方式向市醫救中心提供。其中:
(一)市民政部門每日更新并共享本市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數據;
(二)市公安部門每月更新并共享本市戶籍因公犧牲或在職病故人民警察困難遺屬數據;
(三)市衛生健康部門每月更新并共享本市戶籍持證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數據;
(四)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月更新并共享本市戶籍烈士遺屬、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數據;
(五)市婦聯每月更新并共享單親母親數據;
(六)市殘聯每日更新并共享本市戶籍持證殘疾人數據;
(七)本市大中專院校不定期更新并共享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數據。
第二十八條 市醫救中心每月匯總用款計劃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市醫救中心報送的用款計劃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用款計劃下達。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醫救中心應當對醫療救助承辦單位開展醫療救助業務培訓和指導。
第三十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住院治療期間獲得、終止或變更醫療救助身份的,當次住院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三十一條 醫療救助對象發生的醫療費用、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納的費用應在36個月內到街鎮辦理零星報銷,發生醫療費用、個人繳納居民醫保費用的時間分別以醫療費用票據上的出院時間(或門診結算時間)、個人實際繳納居民醫保參保費用的時間為準。
因病致貧人員應當在首筆醫療費用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以門特就診時間或出院時間為準,不含費用發生當月)提交資格認定申請。因病致貧人員如在提出醫療救助申請后死亡的,其生前提出的申請仍然有效,醫療救助有關部門應當繼續予以辦理。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無法提供醫療費用票據原件的,需由收取原件的部門在復印件上寫明收取原由、用途(包括已報銷的費用),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加蓋單位公章或業務用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應配合街鎮補充完善個人資料。
第三十三條 救助對象工作單位或其他部門、團體已對救助對象進行補助或報銷的醫療費用,原則上先從救助對象個人自費費用中扣減,剩余費用再從基本醫療個人自付費用中扣減。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穗醫保規字〔2020〕1號)同時廢止。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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