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退役軍人規字〔2023〕1號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退役士兵
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廣州警備區,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現將《廣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有關問題,請徑向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反映。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3年3月4日
廣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促進退役士兵提升能力素質,提高就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省有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符合我市安置政策,能正常參加教育培訓的自主就業退役軍士和退役義務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是指退役士兵自愿報名、自選教育培訓方式和專業、政府補貼經費的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建立包括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歷教育和終身學習的教育培訓體系,促進退役士兵為經濟社會建設更好服務。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部隊等有關部門參與,按照相關職責,共同組織實施。
第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參訓人數預測、經費測算、資格審查、統計上報等事宜,并協調處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負責教育培訓經費的預算編制, 規范教育培訓資金的管理使用, 對教育培訓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適時組織資金清算。
第六條 教育部門負責推薦安排所屬院校、培訓機構并指導其做好招生計劃、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就業推薦等工作,對所屬院校、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和考核評估。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予以保障。
第八條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推薦安排所屬技工院校、培訓機構并指導其做好招生錄取、教學管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就業推薦等工作,指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學員的就業服務工作,對所屬技工院校、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和考核評估,做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
第九條 廣州警備區有關部門負責新兵征集時開展教育培訓政策的宣傳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退役士兵學生在校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承訓機構負責實施教育培訓工作方案、提供教學保障條件、落實日常管理、實施培訓授課、積極指導和推薦完成學業的退役士兵就業。
第三章 教育培訓方式
第十一條 將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培訓納入國家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體系,依托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資源,促進現役士兵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相銜接、學歷教育與技能培訓互為補充,改善知識結構,提升能力素質。
第十二條 教育培訓方式具有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安排,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具體實施,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返鄉報到后及時組織實施,采取“互聯網+培訓”等多種教學手段,靈活安排教學,培訓時長不少于80學時。
(二)職業技能培訓。引導退役士兵參加短期培訓,培訓時間一般為3至6個月。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的,由承訓機構發給相應培訓證書;技能考核或等級認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三)學歷教育: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遍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保留學籍的退役士兵入學或復學,經學校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相應課程學分,允許適當延長修業年限。退役士兵參加中職教育實行注冊免試入學;報考高職院校免文化素質考試;高職(專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規定免試入學。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按規定享受加分照顧;服役期間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免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四)終身教育培訓。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退役士兵參加崗位技能提升和知識更新培訓,拓展職業上升空間。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托就業企業合作簽約機制,支持合作企業為受聘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層級、多頻次的教育培訓。鼓勵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在網絡學習平臺面向退役士兵發布優質課程、開展線上培訓、實施教學管理,提升培訓效能。
第十三條 推行“訂單式”“定向式”“定崗式”培訓,推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廣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鼓勵企業對退役士兵實行先上崗后培訓,大力開展適應崗位需求和發展需要的技能培訓。
第四章 教育培訓管理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承訓機構須由教育部門批準設立的高等院校、中專院校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設立的技工院校以及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培訓機構承辦。
第十五條 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托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目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目錄中的機構,通過申報簽約或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承訓機構。
第十六條 承訓機構按本院校、機構規章制度對退役士兵學員進行管理,原則上退役士兵學員與其他學員混合編班。為退役士兵學員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條件,加強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和校規校紀的,及時教育處理。對開除學籍或作退學處理的退役士兵,由承訓機構將相關情況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第十七條 承訓機構要根據國家職業教育有關規定,立足市場和社會需要,結合退役士兵特點,有針對性地制訂教學計劃,科學設置專業,優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重點傳授就業需要的專業技能,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八條 承訓機構要認真組織落實課程考核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及時申領和發放學歷證書、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各級職業技能服務指導中心要及時受理承訓機構的考核認定申請和證書發放工作,認真審核認定資質,落實考務工作,嚴把等級認定質量關。
第五章就業服務
第十九條 承訓機構的就業指導部門要按照“誰培訓、誰推薦就業”的要求,積極指導、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學員就業。
第二十條 各區退役軍人事務、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依托各類人力資源市場以及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提供就業信息和職業介紹等免費服務,積極為退役士兵學員搭建就業平臺,為退役士兵學員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第二十一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
第二十二條 工商、稅務和其他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等有關優惠政策,積極幫助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第二十三條 市(區)每年至少組織2次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建立退役軍人就業臺賬,實行實名制管理,動態掌握就業情況,對下崗失業的,及時納入再就業幫扶范圍,優先推薦再就業。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按《廣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納入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教育培訓經費包括所需的學費、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鑒定費、助學金等。
第二十五條 退役士兵參加高等教育的,學費等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免費(免學雜費、免住宿費、免技能鑒定費)接受一次退役軍人部門組織職業技能培訓,費用從中央財政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和市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補助資金中列支(按物價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培訓收費標準)。中央、市資金屬于直達資金的,按照直達資金有關規定執行。適應性培訓由省財政按每人1000元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各區財政解決。
第二十七條 退出現役2年內的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職業技能培訓(含成人教育)且未享受國家免學費政策的,學費、住宿費、技能鑒定費等補助標準為4500元/年/人,補助年限為2年。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2年內的退役士兵復學(入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退役現役1年內的退役士兵復學(入學)高等學校或參加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班的助學金標準為500元/月/人。參加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培訓的每年按10個月計發(扣除寒暑假)。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實際時間(至少3個月,不超過6個月)計發。參加企業與退役軍人部門合作開設“訂單式”“定向式”“定崗式”培訓按實際時間(至少3個月,不超過2年)計發。
第二十九條 一人只享受一次學歷教育補助(含技工教育)。退役復學后接續完成規定的剩余修業年限,即為享受補助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學歷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享受補助的年限。對參加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的,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三十條 我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標準如需調整,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教育培訓需求和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測算確定。
第三十一條 退役士兵通過學校申請教育補助金經費的審核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學校于每年11月底前組織退役士兵申報,并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經費申請報告、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經費申請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經費使用匯總表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在次年1月底前復核確認后發文下達學校,并將下達文件抄送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三)學校收到教育培訓經費后,打入學生銀行卡,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三十二條 退役士兵通過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申報教育培訓經費的審核發放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退役士兵在畢業(結業)后3個月內,憑畢業證(職業資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在線驗證報告等資料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教育培訓經費。
(二)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后在每年11月底前匯總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在次年1月底前復核確認后下達,并將下達文件抄送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三十三條 退役士兵中途輟學或因違紀被處理退學的,停止發放助學金。學校應在下一年度資金申請報告、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申請表中予以反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在下一年度下達資金分配時如數核減經費(其中:學雜費等支出,在校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算;助學金支出按月計算)。
第三十四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范圍,不得用于彌補教育培訓院校的虧損和償還銀行貸款。教育培訓院校應將該項經費單獨核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第七章 監督考評
第三十五條 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檢查追蹤問效制度,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每年聯合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六條 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檢查考核機制,把培訓合格率和推薦就業率作為考核承訓機構績效的主要內容,對達不到培訓要求的院校、機構取消其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承訓資格;對違規使用培訓資金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十七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應接受各級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探索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獎勵機制,制訂獎勵辦法;以服務為導向,不斷改進退役士兵就業服務形式和方法。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學校退役士兵學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本辦法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