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市監規字〔2019〕3號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機關各處室:
《廣州市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實施辦法》已經市法制辦審核,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2日
廣州市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實施辦法
為提高個體工商戶登記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全面推廣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業務,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等規定,并參照《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個體工商戶微信辦照系統(以下簡稱微信辦照系統)辦理的全程電子化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業務。
二、辦理方式。申請人登錄微信辦照系統,通過微信辦照方式辦理登記(備案)業務。審核通過后,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可通過郵寄或現場領取等方式領取紙質營業執照。條件成熟的,可以通過自助機方式領取。
三、審批方式。通過微信辦照系統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審核方式分為系統智能審核和人工審核。
四、不適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個體工商戶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
(一)申請人不按規定方式通過互聯網提交電子申請材料的;
(二)不屬于住所自主承諾申報制范圍;
(三)經營方式屬于家庭經營;
(四)需要提交前置許可證書、公證認證文件、審批文件、司法文書等第三方認證文件;
(五)暫不具備微信辦照條件的其他情形。
不適用微信辦照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以紙質材料方式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五、名稱自主申報。申請人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對名稱實行自主申報。
申請人申報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存在違反《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情形的,登記機關出具不予申報個體工商戶名稱憑證,不予辦理登記。申請人需另行申報名稱,或不使用名稱。已經申報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名稱予以糾正。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參照適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工商規字[2018]2號)。
六、經營范圍表述。申請人自行登錄微信辦照系統自主選擇一般經營項目和后置許可經營項目。登記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變化情況,動態調整和管理“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庫”。
七、經營場所自主申報。申請人采取自主承諾申報辦理經營場所登記,通過微信辦照系統申報經營場所基本信息,并承諾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八、清稅事項核驗。在實現微信辦照系統與稅務部門系統對接后,系統自動核驗個體工商戶清稅證明等涉稅信息,無需申請人另行提交清稅文書等證明文件。
九、營業執照承諾自行銷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業務涉及向登記機關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經營者承諾自行銷毀營業執照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告作廢,可無需將舊營業執照繳回登記機關。
十、電子營業執照效力。登記機關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規定頒發紙質、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電子核準文書等經過登記機關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電子檔案管理。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將個體微信辦照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件整理為電子檔案,依法進行存儲、管理和使用。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監督管理。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冒用他人身份進行網上簽名騙取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工商規字〔2017〕2號)予以查處或處理,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信用懲戒。
本辦法所引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重新制定被替代的,應當適用修改或重新制定的文件。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編號:
個體工商戶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某某:
您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http://gzamr.gzaic.gov.cn/)自主申報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已經系統通過,有效期至年月日。
名稱申報具體信息:
個體工商戶名稱:
經營者:
主營項目類別:
年 月 日
溫馨提示:申請人可在有效期內持本《告知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業務。如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情形的,登記機關將出具《不予申報個體工商戶名稱憑證》不予以登記,申請人需另行申報個體工商戶名稱。
不予申報個體工商戶名稱憑證
穗( )區名不予申報字〔 〕第 號
某某(身份證號碼:):
經審查,提交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我*決定不予申報。不予申報理由如下:
如對本不予申報決定持有異議的,自收到本答復之日起60日內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 年 月 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