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3年5月26日
廣州市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提高廣州市耕地質量,推動種植業綠色低碳發展,促進化肥減量增效,推廣使用有機肥,有效保護土壤碳匯功能,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到2025年化肥減量化行動方案〉和〈到2025年化學農藥減量化行動方案〉的通知》(農農發〔2022〕8號)部署要求,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通過實施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政策,充分調動和提高種植戶施用商品有機肥的積極性,推進廣州市畜禽養殖廢棄物、農作物秸稈資源化利用,構建種養循環發展機制,減少農業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減少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加快實現廣州市化肥使用量逐年減少的目標,提升耕地質量;引導種植戶適度規模種植;提升農產品品質和產量,提供更豐富更優質的農產品。
二、主要內容
本方案所指商品有機肥屬于認證供貨企業生產的有機肥,包括有機肥料、生物有機肥和液體有機肥料。補貼資金采取先實施后補助的方式,用于降低購置商品有機肥成本支出。
(一)補貼對象。本市范圍內種植糧食、油料作物、蔬菜、水果和中草藥等農作物的種植戶、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且種植面積達到15畝以上(含15畝,下同)。
(二)補貼標準。一是納入補貼范圍的補貼對象購置畜禽養殖廢棄物(包括沼液)、秸稈、枯枝樹葉、菇渣、糧油加工殘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占比30%以上)的商品有機肥每噸補貼400元,其中以畜禽養殖廢棄物(包括沼液)為主要原料(占比30%以上)的商品有機肥每噸補貼450元;二是經廣州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本市轄區內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種植類),購置使用商品有機肥的補貼標準均為每噸500元。所有購置補貼最高不超過1噸/畝·年。
(三)供貨企業。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認證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在廣州市內依法從事商品有機肥生產經營活動;二是所生產補貼商品有機肥必須以廣州市畜禽養殖廢棄物(包括沼液)、秸稈、枯枝樹葉、菇渣、糧油加工殘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30%以上),鼓勵生產企業積極提高畜禽養殖廢棄物主要原料比例(生產企業需提供購買批次產品相應的生產臺賬或生產記錄);三是所補貼的商品有機肥必須取得肥料登記證;四是企業提供在信用中國開具二年內的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版),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區農業農村局提交申請資料,區農業農村局將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報市農業農村局匯總,由市農業農村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三、資金清算及預算
各區農業農村局于每年6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補貼發放完畢,6月30日前完成補貼資金發放復核及當年預算資金清算,送區財政局復核蓋章,由市農業農村局匯總后報市財政局進行清算。
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資金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申報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區農業農村局根據上一年度補貼資金清算結果及本年度商品有機肥購置實施情況,按照預算申報時間要求申報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資金預算,并在市農業財政資金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填報項目需求。
四、補貼流程
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政策實行定額補貼、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補貼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補貼申請。申請者自主購買經認定的商品有機肥生產企業生產商品有機肥后,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行政村(或相當于行政村組織)提出申請并提交補貼申請資料。
(二)審核公示。由所在行政村(或相當于行政村組織)對本區域內用戶提出的補貼申請核實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天。公示結束無異議后,報鎮(街)農業農村部門申請進行審核。鎮(街)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后報送區農業農村局,由區農業農村局復核。
(三)資金撥付。各區農業農村局匯總鎮(街)上報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申請,且經復核結果無異議后,向區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區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五、職責分工
(一)農業農村部門
1.市農業農村局:統籌協調全市實施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工作;指導各區農業農村局強化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資質及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商品有機肥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測;按照市本級預算編制的時間要求,編制轉移支付預算;負責監督補貼資金的預算執行和補貼資金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完成年度資金清算。
2.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進行審核;組織鎮(街)開展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申報工作;對鎮(街)上報的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進行復核;組織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與用戶對接,指導簽訂產銷協議;協助對商品有機肥質量檢測;加強補貼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及時了解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認真組織績效自評等;建立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資料備查檔案;由區農業農村局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涉農鎮(街)在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的職責,并指導督促其開展政策宣傳、種植戶購置使用商品有機肥核查以及申報補貼等工作。
(二)財政部門
1.市財政局:根據工作推進情況做好資金保障,審核轉移支付預算;辦理轉移支付資金撥付,組織實施轉移支付資金財政監督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2.區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對補貼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檢查和監管。
六、購銷責任
(一)供貨企業
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應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簽訂產銷對接協議,建立和完善商品有機肥生產及供銷臺賬(包括購銷轉賬記錄等);供應用戶商品有機肥質量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對不符合質量要求、造成農民經濟損失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補貼供貨企業資格的,根據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積極協助推動商品有機肥使用、推廣,協助政府部門對農企、農戶進行科學施肥培訓。
(二)補貼對象
主動提高科學用肥水平,減少化肥使用量;在規定的時限內如實進行申報;建立施用商品有機肥臺賬;履行產銷對接簽訂的協議;主動接受農業農村、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明確職責。實施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政策是以實際行動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具體表現,是落實廣州市主要農產品穩產保供特別是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減少化肥不合理使用,推進廣州市畜禽養殖廢棄物、農作物秸稈資源化利用,構建種養循環發展機制的重要手段。各級部門要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建立上下聯動、部門協調、齊抓共管的施用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工作機制。各級農技、農機推廣和肥料管理部門要主動作為,充分發揮優勢,做好商品有機肥施用推廣、技術指導、機械化施肥、質量監督、宣傳培訓等相關工作。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定商品有機肥供貨企業和補貼對象。鼓勵廣大農民積極使用有機肥,并充分尊重申請者的自主選擇權。實行非現金方式支付購肥款,便于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建立健全資金監管體系,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三)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市、區農業農村局要建立完善電話、網絡、信函等多種形式的群眾舉報渠道,對群眾舉報的線索和內容,要及時妥善處理。如發現補貼對象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八、附則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補貼對象于2023年1月1日至本方案發布之日所購商品有機肥參照本方案實施。各區可根據本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給予適當配套補貼。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